《关于刑事拘留督察报备单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King |

背景及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旨在加强对刑事拘留过程中督察报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确保刑事拘留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刑事拘留工作水平,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刑事拘留督察报备工作。

职责及分工

1.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預查、拘捕、拘留、看押、护理、押解、审讯等工作。

2.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进行侦查、审查、报批等工作。

3.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犯罪分子执行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交付执行和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等工作。

报备要求及程序

1. 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拘留手续。

2. 对于涉及刑事拘留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拘留之日起3日内向上级部门报备,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拘留的法律依据等。

3. 对于涉及刑事拘留的重大、敏感案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拘留之日起1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备,并书面说明情况。

4. 上级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备之日起1日内,对下级部门报来的刑事拘留报备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刑事拘留的,应当向下级部门发出批准通知书;对于不批准的,应当向下级部门发出不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审查内容

1. 刑事拘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行为。

2. 刑事拘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否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

3. 刑事拘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是否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

4. 刑事拘留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符合社会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关于刑事拘留督察报备单管理的若干规定》 图1

《关于刑事拘留督察报备单管理的若干规定》 图1

责任及处罚

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上级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其他事项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安部、、司法部。

3.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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