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中敲诈勒索罪的命名及其概念解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使对方给与财物的行为。在刑法学中,敲诈勒索罪是一个重要的犯罪行为,其命名也具有深远的意义。重点探讨敲诈勒索罪的命名及其概念解析。
敲诈勒索罪的命名
敲诈勒索罪,源于罗马法中的“敲诈”和“勒索”两个概念。敲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使对方给与财物的行为。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使对方给与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这两个行为相结合的犯罪行为。
在中国,敲诈勒索罪的命名源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使对方给与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发现的;(三)敲诈勒索对象是多人,或者敲诈勒索数额达到二人以上、敲诈勒索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四)敲诈勒索未着手或者敲诈勒索已着手,但未取得财物的;(五)敲诈勒索敲诈勒索他人,使他人自杀的。”
敲诈勒索罪的概念解析
敲诈勒索罪是一个复杂而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概念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析:
刑法学中敲诈勒索罪的命名及其概念解析 图1
1. 非法占有为目的
敲诈勒索罪的本质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通过威胁的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违反他人意愿,强行占有他人财物,包括财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 采用威胁的手段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采用威胁的手段,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威胁的手段包括暴力、暴力威胁、精神威胁、社会威胁等。威胁的手段是敲诈勒索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威胁的手段,敲诈勒索罪就不成立。
3. 使对方给与财物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通过威胁的手段,使对方给与财物。对方给与财物,是指行为人通过敲诈勒索罪的手段,使对方为了消除恐惧,或者避免更严重的后果,给与了财物。
4. 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情节严重,是指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节严重是敲诈勒索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只有情节严重,敲诈勒索罪才成立。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命名源于罗马法中的“敲诈”和“勒索”两个概念,具有深远的意义。敲诈勒索罪的本质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用威胁的手段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使对方给与财物。敲诈勒索罪的情节严重,是敲诈勒索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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