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法律实践中谁的严重性更高?
在司法实践中,"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是两类常见的职务犯罪,其危害性均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公职权力的不当行使。尽管两者皆属于渎职犯罪范畴,但在具体构成要件、行为方式及其社会危害性方面存在显着差异。基于现行法律体系及司法实践,深入探讨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在法律适用中的区别,以及实践中如何判断两者的严重程度。
玩忽职守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行为特征表现为对工作敷衍了事、不负责任,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擅离职守、推诿扯皮等。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 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出于过失或者故意的心理状态。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法律实践中谁的严重性更高? 图1
3. 客观要件:表现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4. 后果要件:必须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从法律条文来看,玩忽职守罪的处罚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弱于滥用职权罪,主要体现在其法定刑罚幅度较低。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擅离职守行使权力,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行为特征表现为对公职权力的"积极"滥用,如越权审批、违规决策等。
依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 主体要件:同样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
2. 主观要件:通常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
3. 客观要件:表现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擅离职守行使权力的行为。
4. 后果要件:必须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在刑罚设置上,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一致,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在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罪往往被认为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
两者的区别与比较
从法律条文规定来看,两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而滥用职权则体现为"积极乱作为"。
2. 主观心理状态差异:玩忽职守一般基于过失或者间接故意,而滥用职权往往出于直接故意。
3. 危害性表现形式:玩忽职守导致的损失通常是由于不作为引发的自然后果;滥用职权则可能通过错误决策、违规操作等方式人为扩大损失范围。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法律实践中谁的严重性更高? 图2
在具体定性中,司法机关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既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又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形,则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实践中如何判断严重性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确定两者的相对严重性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考量:
1. 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否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2. 主观恶性程度: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3.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范围。
4. 既遂形态:是否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失。
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为例,国家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批准优惠政策,最终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这种行为不仅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在社会危害性上也明显大于一般性的玩忽职守行为。
两者的竞合与选择
在些案件中,可能存在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竞合情形。国家工作人员既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又超越职权范围作出错误决策。此时应当依照"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处理。
具体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单一犯罪的认定:如果行为符合一个罪的构成要件,应优先定性为该罪。
2. 竞合情形下的选择:需综合考虑主观故意、客观后果等因素。
3. 注意区别定性:在具体案件中不能简单地以"情节"轻重来决定定性。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税务所所长李,在企业申报税收优惠政策时,未认真审核材料,致使多家企业违规享受税收优惠,造成国家财政损失达50万元。法院认定其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
局长张,为政商关系网开方便之门,在明知公司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情况下,违规批准其经营许可,最终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判处张有期徒刑六年。
从上述案例在造成相同程度损失的情况下,滥用职权罪的处罚力度明显高于玩忽职守罪。这主要是因为滥用职权行为反映了更为严重的主观恶性,在客观方面更容易引发难以预料的危害后果。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作为职务犯罪中的两大类型,在法律适用中既有明确的区别,又存在一定的竞合空间。准确区分两者的界限,不仅关系到案件定性问题,更影响着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操作,注重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避免因简单比较"后果严重程度"而导致的定性偏差。也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完善两者的适用标准,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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