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及实务分析

作者:蘸点软妹酱 |

绑架罪作为一种严重侵害人身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绑架罪既遂与未遂对于准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偷盗婴幼儿等特殊情形下,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往往存在模糊空间,这使得对犯罪既遂点的认定成为疑难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是犯罪是否得逞。但对于绑架罪而言,由于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独特性,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其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有的观点认为,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即将被害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视为既遂;也有观点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者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标准。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对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进行系统梳理,并重点分析实务中常见的争议问题。通过这种探讨,希望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及实务分析 图1

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及实务分析 图1

绑架罪既遂的概念与认定标准

(一)犯罪既遂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且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则构成犯罪既遂。

在绑架罪中,“完成”与“效果”的认定具有特殊性。绑架罪的关键在于对被害人的实际控制和支配,这种控制不仅包括物理上的限制人身自由,还包括精神上的强制或胁迫,使得被害人无法反抗或者逃跑。

(二)绑架罪既遂的标准

1. 行为标准说

该学说认为,只要犯罪分子实施了绑架行为,并且将被害人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则构成绑架罪既遂。这种观点强调的是行为的完成性,而非结果的实现性。

2. 目的标准说

该学说主张,应当以是否达到犯罪目的(如勒索财物、扣押人质等)为标准。即只有当犯罪分子成功获得了预期利益时,才构成既遂;否则属于未遂。

3. 综合标准说

这种观点认为,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是否完成以及目的是否实现。若行为已经完成但尚未实际获得利益,则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三)司法实务中的立场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采用“行为标准说”,即以是否实际控制被害人为准。在某案件中,犯罪分子仅将被害人带至一偏僻地点并实施威胁,但未进一步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则法院认定其构成绑架罪既遂。

《关于审理绑架、拐女儿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绑架罪,应当以行为是否实际控制被害人为标准,不能仅以是否取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为判断依据。”

绑架罪未遂的概念与认定

(一)犯罪未遂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对于绑架罪而言,其未遂数额的标准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判断。

(二)绑架罪未遂的情形

1. 着手实施绑架行为但未实际控制被害人

如果犯罪分子虽然有绑架的意图,并且采取了一定的行动(如跟踪、尾随),但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其他客观原因未能成功控制被害人,则属于未遂。

2. 实际控制被害人但未实现目的

若犯罪分子已经将被害人带离原地并实施了威胁或胁迫,但因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及时解救)未获得预期利益,则仍构成既遂而非未遂。

3. 放弃绑架行为的情形

如果在绑架过程中,犯罪分子因自身原因主动放弃绑架行为,并且未对被害人造成实际伤害,则可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这种情形与未遂有本质区别。

绑架罪转化犯的实务问题

(一)绑架罪向其他犯罪转化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产生绑架罪与其他犯罪(如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之间的转化关系。这种转化行为同样需要结合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进行分析。

在某案件中,犯罪分子以绑架为目的将被害人控制并要求其家属支付赎金,但因被害人家属报警而未能实际获得财物,则应认定为绑架罪既遂,而非非法拘禁罪或其他犯罪。

典型案例评析

案例一:实际控制被害人的认定

案情简介

甲某因经济拮据,伙同乙某将丙某强行带至一废弃仓库,并要求丙某家属支付赎金。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故障未能与被害人家人取得,最终被警方当场抓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尽管犯罪分子未实际获得财物,但其已经实际控制了被害人,符合绑架罪既遂的构成要件,故判处甲某、乙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评析

本案中,法院采纳了“行为标准说”,即以是否实际控制被害人为准。虽然未能实现勒索目的,但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案例二:未实际控制被害人的情形

案情简介

甲某与乙某预谋绑架某公司高管丁某,并制定了详细的作案计划。但在实施过程中,因丁某的朋友及时出现并报警,两人未能将丁某带离现场。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由于犯罪分子并未实际将丁某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仅构成绑架罪未遂。

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及实务分析 图2

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及实务分析 图2

评析

本案中,“未实际控制被害人”是关键因素,这表明犯罪行为尚未完成。

与建议

(一)

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认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在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一是是否实际控制被害人;二是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完成。

(二)司法建议

1. 法院在审理绑架案件时,应当综合分析案件事实,明确区分既遂与未遂的具体情形。

2.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需注意各共犯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避免因个体差异影响整体定性。

3. 在认定转化犯时,必须严格把握《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罪名转换的合法性。

绑架罪作为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历来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通过准确区分既遂与未遂,有助于实现刑罚的公正性和威慑力,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人身财产安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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