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常见刑法罪名解析与实务分析
危险作业罪是什么?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依据详解
危险作业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新增的一项罪名,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该罪名主要针对那些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
根据《刑法》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危险作业罪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危险作业罪|常见刑法罪名解析与实务分析 图1
2.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的情况下,拒不执行规定,仍继续组织作业;
3.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批准或者许可,而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活动。
(一)危险作业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1.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犯罪不适用本罪。
2. 主观方面: 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仍然放任或者故意为之。
3. 客观方面:
- 行为:实施上述三种危害生产安全的行为;
- 结果:未发生实际损害结果,但存在现实危险。
(二)法律依据与司法解释
1. 《刑法》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拒不执行规定仍继续组织作业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其他高度危险的生产活动的。"
2.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明确将危险作业罪归入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并规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量刑指导意见。
危险作业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与竞合
(一)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主观方面: 前者要求行为人明知且故意,后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客观结果: 前者不要求实际造成严重后果,仅需存在现实危险;后者通常需要实害结果。
(二)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区别
主体范围: 后者仅限于佥事人员或负责安全监管的人员,前者适用于所有生产作业人员;
行为方式: 前者包括拒不执行停产停业令等更广泛的行为类型。
(三)与其他单位犯罪的关系
1. 危险作业罪系个人责任犯罪,不以单位名义实施。如果单位组织员工集体违反安全规定,则可能构成其他相关犯罪。
2. 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 构成主体:后者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为方式:后者通常涉及更大规模的违规行为,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危险作业罪实务分析
(一)典型行为模式
1. 关闭安全监控设施:
- 矿山企业为了逃避监管,擅自关停监测系统,导致无法及时发现瓦斯浓度超标等问题。
2. 篡改安全生产数据:
危险作业罪|常见刑法罪名解析与实务分析 图2
- 化工厂通过伪造环保检测报告,在未完成设备改造的情况下违规生产。
3. 拒不执行停产令:
- 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建筑工地停工整改,但项目经理置若罔闻,继续组织工人冒险作业。
4. 非法从事高危活动:
- 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小煤窑,存在重全隐患。
(二)现实案例评析
2021年一起危险作业案中:
- 一家化工企业未安装必要的防爆设施,且篡改气体检测记录。
- 安监部门多次下达停产通知,但该企业实际控制人李拒绝执行,并威胁员工继续作业。
- 法院认定其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司法实践:
1. 行为人曾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受过行政处罚;
2. 拒不配合调查或检举揭发同案人;
3. 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
危险作业罪法律适用中的难点与争议
(一)如何认定"现实危险"
最高法明确,"现实危险"是指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量:
1. 行为的具体方式;
2. 事发环境的具体情况;
3. 可能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
(二)对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定
企业因经济压力暂时关闭监控设备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具体情节和主观故意进行判断。
(三)交叉罪名的区分
如如何准确区分危险作业罪与其他类似罪名(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实务中仍存在一定争议。
危险作业罪的预防与规制
(一)企业层面
1.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
2. 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3.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4. 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工作。
(二)法律层面建议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具体认定标准;
2. 加强对危险作业罪的宣传和普法力度;
3. 提高执法司法专业化水平。
危险作业罪的设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也向社会各界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忽视安全生产不仅是对生命的不尊重,更是对法律的挑战。在实践中,需要行政执法、司法部门与企业共同努力,构建全方位的安全防护网,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