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第270条:侵占罪的法理析与实务应用

作者:Meets |

在中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刑法典》第270条是关于侵占罪的重要规定。该条款不仅关系到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是调整社会经济活动中财产流转秩序的关键法律依据。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财产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态势。在此背景下,准确理解与适用《刑法典》第270条显得尤为重要。围绕该条款的法律内涵、适用范围以及实务中的争议问题展开全面分析。

刑法典第270条的基本规定

《刑法典》第270条主要分为两款,其内容如下:

刑法典第270条:侵占罪的法理析与实务应用 图1

刑法典第270条:侵占罪的法理析与实务应用 图1

> 款: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款: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上述规定该条款主要涉及两类行为:一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后的非法占有;二是对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的非法占有。这两类行为统称为“侵占罪”。

侵占罪的具体适用情形与限制

1. 受托保管情形下的侵占

这是指基于某种委托关系,行为人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心生歹念,将该财物据为己有。甲受乙委托代为保管一辆汽车,期间擅自将车开走并变卖。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司法机关需重点审查以下

- 委托关系的存在:即双方是否存在明确的保管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委托关系。

- 占有的非法性:行为人是否有合法占有和使用财物的权利。

- 拒不退还的事实:除客观上无法追回外,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归还意愿。

2. 遗忘物与埋藏物的侵占

对于这类特殊客体的侵占,法律规定的适用与款有所不同。实务中常见的案件包括:

- 在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捡拾他人遗失物品后非法占为己有;

- 损坏或毁弃他人的埋藏物(如地窖、电缆等)并据为己有;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遗忘物和埋藏物的侵占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与款相同,但在认定时还需考虑特定的情境因素。

3.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 行为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犯罪。根据的司法解释,“数额较大”一般是指赃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上或者盗窃、抢夺等犯罪数额达到相应起点。

- 对于职务侵占行为(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应当区分《刑法典》第270条与第272条的适用。只有在行为人并无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下,才适用第270条的规定。

侵占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区别

1. 与盗窃罪的区别

- 犯罪手段:侵占罪通常是基于合法占有的前提,利用职务或信任关系非法转移财物;而盗窃罪则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财物,不具有前述的“合法占有”基础。

- 主观要素:侵占罪要求行为人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在取得财产后才产生此意图;盗窃罪则是在取得时即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

2. 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 犯罪主体:普通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公民;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刑罚幅度:普通侵占罪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而职务侵占罪则根据《刑法典》第272条的规定从轻处罚。

侵占罪实务中的争议问题

1. 合法占有后的恶意占有是否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在取得财物时具有合法依据,但嗣后产生非法占有意图的行为人,是否应当以侵占罪论处?某员工因公司安排暂时保管重要设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出售该设备。对此,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变化时间点是在取得财物之前还是之后。

2. 未退还数额的认定

在计算犯罪金额时,是否仅以实际获取的赃物价值为准,抑或包括原物价值与孳息?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财产的实际价值及其产生的孳息。

国际比较与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侵占罪通常被规定在同一章节内,日本刑法典第246条规定的“不归还寄托物罪”与我国《刑法典》第270条的结构和内容较为相似。我国法律在此处体现了自身特点:

1. 宽严并济的处罚原则:对于侵占行为不仅规定了刑罚处罚,还强调责令退赔赃物,注重修复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2. 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契合:通过严厉打击侵占行为,弘扬诚信友善的社会风尚。

刑法典第270条:侵占罪的法理析与实务应用 图2

刑法典第270条:侵占罪的法理析与实务应用 图2

作为保护私有财产权的重要 provision,《刑法典》第270条在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实务中应严格把握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既要防止打击面过广,又要确保真正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如何更精确地适用本条规定将是值得持续关注的重要课题。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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