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适用中的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剖析
在金融市场中,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交易原则和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其危害性不言而喻。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经济犯罪,不仅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构成了潜在威胁。以近期曝光的一起典型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为例,对中国司法实践中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具体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实务处理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概念界定
“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集中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或者利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以不符常理的方式影响特定证券的价格走势或交易量的行为。根据202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常见的操纵手段包括:
刑法罪名适用中的“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剖析 图1
1. 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
2. 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操作;
3.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本案中当事人张行为模式完全符合上述特征。通过操控大量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在短时间内反复交易目标股票,进而影响其价格走势并从利。
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具体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犯罪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行为认定:
- 是否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 异常交易行为是否具有协同性或关联性
- 账户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联
2. 客观证据:
- 证券交易记录
- 资金流动情况
- 信息传递链条
3. 主观故意:
- 行为人是否明知并希望通过操纵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本案中,证监会通过现场检查获取的关键证据包括:大量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动记录、交易数据中的异常关联性、证人证言以及电子设备中的交易指令日志。这些证据共同证明了张对其控制的证券账户组具有实际控制权,并且主观上具有操纵市场的故意。
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法律适用
根据《刑法》百九十二条和《关于审理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包括:
- 行为方式符合规定类型
- 操纵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 造成一定的市场危害后果
- 必须具备主观故意
在处罚标准方面,我国采取的是"双罚制"原则,即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外,还需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本案所示,张因操纵证券市场被证监会依法认定构成犯罪,最终被判处没收违法所得1.3亿元并处罚款同等金额。
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实务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处理存在以下难点:
- 主体认定:如何准确认定实际操控者身份
- 证据链条:需要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违法行为
- 情节界定:准确判断"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
- 共同犯罪:需明确区分不同参与人的责任
这些难点在本案中也得到了集中体现。尽管张试图通过设立多层中间账户和复杂资金流转来掩盖其真实身份,但证监会仍通过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成功锁定了相关证据。
对未来的展望与建议
针对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行为,需要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法律适用:
1. 完善司法解释:细化不同类型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
2.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行政处罚的威慑力
3. 提升监管能力:借助科技手段建立智能化监测体系
4. 健全民事赔偿机制:拓宽投资者救济途径
刑法罪名适用中的“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剖析 图2
5. 加大普法宣传:提升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
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危害之一,其治理需要法律规制与市场监管双管齐下。通过对典型违法案例的分析,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也为今后的规则制定和完善提供了现实依据。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才能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秩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