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种类目录》

作者:香烟如寂寞 |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种类目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我国刑罚的种类、期限、执行、减刑、假释等事项进行系统整理和规定的法律文件。为了更好地实施刑罚,保障犯罪分子的人权,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主刑种类

1. 拘役

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但不超过一年。对犯罪分子监视居住,不得限制其人身自由。

2. 有期徒刑

期限为一年以上,但不超过二十年。对犯罪分子可以关押在监狱内,也可以在监狱外执行。

3. 无期徒刑

期限为二十年以上,永远监禁。对犯罪分子可以关押在监狱内,也可以在监狱外执行。

4. 死刑

对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罪犯,可以采取死刑。对犯罪分子可以关押在监狱内,也可以在监狱外执行。

5. 拘役刑

期限为一年以上,但不超过两年。对犯罪分子监视居住,不得限制其人身自由。

6. 有期徒刑刑

期限为两年以上,但不超过五年。对犯罪分子可以关押在监狱内,也可以在监狱外执行。

附加刑种类

1. 罚金

对犯罪分子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可以附加于主刑。

2. 没收财产

对犯罪分子剥夺其所有财产,可以附加于主刑。

3. 剥夺政治权利

对犯罪分子剥夺其享有政治权利,可以附加于主刑。

4. 驱出处境

对犯罪分子驱逐出境,可以附加于主刑。

执行、减刑、假释

1. 执行

犯罪分子被判处主刑后,执行刑罚的期限按照刑法的规定执行。在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 regulations,接受改造,可以减刑或者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种类目录》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种类目录》 图1

2. 减刑

对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依法减刑。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主刑期限的一倍。

3. 假释

对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依法假释。假释后的犯罪分子不再享有政治权利和宗教信仰自由。

其他

1. 刑事司法解释

国家法官学院可以对刑法的规定进行刑事司法解释,对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解释。

2. 国际司法协助

我国根据国际条约,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参与国际刑事司法。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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