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刑期间再犯刑的管辖问题研究》

作者:夏沫青城 |

关于缓刑期间再犯刑的管辖问题研究

缓刑作为我国刑事法中的一种刑罚方式,对于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社会回归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缓刑期间,犯罪分子仍然有可能再犯新罪,这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对于缓刑期间再犯刑的管辖问题,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较为明确,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本文旨在对此进行深入研究,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再犯刑的概念及特征

《关于缓刑期间再犯刑的管辖问题研究》 图1

《关于缓刑期间再犯刑的管辖问题研究》 图1

再犯刑,是指在缓刑期间,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缓刑期间再犯刑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再犯刑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再犯行为的时间性。再犯行为发生在缓刑期间,即自缓刑考验期开始之日起至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止。

2. 再犯行为的严重性。再犯行为必须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才能被认定为再犯刑。通常情况下,再犯行为的情节更为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3. 再次犯罪的主观性。再犯刑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对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不自觉遵守,具有再次犯罪的故意。

再犯刑的管辖原则

对于缓刑期间再犯刑的管辖问题,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较为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两条的规定:“在缓刑期间,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九条款规定:“对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并实行劳动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款的规定:“对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罪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再犯刑的管辖实践问题及对策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缓刑期间再犯刑的管辖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管辖权的划分。对于缓刑期间再犯刑的管辖问题,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有的认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再犯刑应当由原缓刑考验机关管辖;有的认为,由于再犯刑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对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不自觉遵守,再犯刑应当由犯罪地的机关管辖。

2. 管辖权的确定。对于缓刑期间再犯刑的管辖问题,如何确定管辖机关,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有的认为,由于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所在的地方可能发生变化,在确定管辖机关时,应当以犯罪分子所在地的机关为主管机关。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

1. 完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再犯刑的管辖原则。对于再犯刑的主管权问题,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地和缓刑考验机关所在地的地理位置,以及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和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机关。

2. 提高司法实践中对再犯刑管辖问题的认识,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对于缓刑期间再犯刑的管辖问题,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缓刑期间再犯刑的管辖问题,是我国刑事法中一个较为重要且复杂的课题。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和分析,可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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