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教授视角下的刑法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与社会保护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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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这一话题因多起未成年严重犯罪案件而备受关注。法学大家罗翔教授多次在公开场合就这个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思考,特别是在如何看待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少年犯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行为时,他提出要建立更加细致的分类标准,并呼吁社会各界理性看待这一问题。从法律专业的视角出发,结合罗翔教授的观点,探讨“刑法差”现象背后的法律逻辑和社会意义。

现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概述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等八类严重暴力或重大恶性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特定严重犯罪行为的,在满足“情节恶劣”的条件下,可以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双向价值取向:既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又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予以规制。在实践中,这种一刀切的标准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性。

罗翔教授视角下的“刑法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与社会保护的平衡 图1

罗翔教授视角下的“刑法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与社会保护的平衡 图1

罗翔教授对“刑法差”的解读

在多个场合,罗翔教授都强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不是简单的数字游戏,而是包含深刻法律和社会价值的选择。他指出:“刑事责任能力是一个连续谱系,不能简单地用一个明确的年龄点来划分。”这种观点与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成熟度标准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在具体犯罪类型上,罗翔教授主张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未成年人的行为特征进行综合考量:

1. 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这类行为往往反映出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即使行为人年龄较小,也应依法追责;

2. 轻微违法犯罪:对于一些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应当更多地采用教育矫治和社会保护措施。

这种分类化处理方式既体现了法律的刚性原则,又兼顾了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了简单化操作可能带来的社会矛盾。

“刑法差”背后的社会治理启示

1. 法律标准的科学性:罗翔教授多次呼吁要建立更加精细化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他认为,未来的立法应当更多参考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度和行为特征,而非单纯采用年龄这一客观指标。

2. 特殊保护与惩罚并行:

对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罪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量其年龄、家庭环境等因素,避免过苛;

要建立健全帮教体系,为他们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3. 预防为主的社会治理思路:罗翔教授特别强调前端预防的重要性。他认为,仅靠事后追责难以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问题,应当更多关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环境的优化。

完善制度的具体建议

基于罗翔教授的理论观点和实务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 建立分类化处理机制:在刑事责任年龄以下,根据行为 severity 设立不同层次的法律责任;

2. 加强司法分流措施: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违规行为,更多采用训诫、社区服务等非刑罚手段;

3. 健全社会保护网络:整合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力量,构建全方位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罗翔教授视角下的“刑法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与社会保护的平衡 图2

罗翔教授视角下的“刑法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与社会保护的平衡 图2

“刑法差”这一现象折射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面临的制度困境和价值抉择。罗翔教授提出的相关理论观点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思考维度:法律不仅要追求公平正义,更要体现温度与智慧。在这个复杂的社会治理课题面前,既需要有刚性的制度规范,又要有弹性的执行标准;既要守住社会底线,又要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们期待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方面取得更大突破,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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