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岚肖像权纠纷案:判决结果曝光,知名演员成被告
秦岚肖像权判决结果是指在中级人民法院(2010)京民初字00567号案件中,关于演员秦岚的一张肖像权纠纷的判决结果。该案件起源于2009年,秦岚诉称广告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其所代言的“欧莱雅”广告中使用她的肖像,侵犯了她的肖像权。
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对自然人享有肖像权的,有权请求行为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该肖像,不得侵犯肖像权。”以及第二十五条:“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法院审理结果,广告有限公司在未经秦岚同意的情况下,在其所代言的“欧莱雅”广告中使用秦岚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鉴于该广告是为了商业目的而使用,法院判定广告有限公司应赔偿秦岚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秦岚肖像权判决结果的作出,对于维护演员的肖像权以及保护名益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这一判决不仅对于秦岚本人起到了维权的效果,也对类似的肖像权纠纷案件产生了积极的示范作用,有助于引导和规范广告行业合理使用名人肖像的行为。
秦岚肖像权纠纷案:判决结果曝光,知名演员成被告图1
近日,备受瞩目的秦岚肖像权纠纷案终于有了判决结果。作为我国著名女演员,秦岚因其肖像权被侵权而成为被告。该案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秦岚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肖像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其肖像是否被利用以及如何被利用的权利。在我国,肖像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一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决定其肖像是否被利用以及如何被利用。”
在秦岚肖像权纠纷案中,被告未经秦岚同意,擅自使用她的肖像进行商业用途,侵犯了秦岚的肖像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秦岚将被告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审查了双方的证据,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秦岚的肖像,并向秦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共计一定数额。被告还需在判决结果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秦岚公开道歉。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秦岚表示满意。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一直尊重自己的肖像权,也理解这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这个案件,我也更加珍视自己的权利。我会依法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秦岚肖像权纠纷案的判决结果对于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一方面,法院对于肖像权的保护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判决结果也警示了 Defendant 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要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秦岚肖像权纠纷案:判决结果曝光,知名演员成被告 图2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秦岚肖像权纠纷案的判决结果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肖像权的 importance,尊重他人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也提醒广大市民,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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