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刑期间在外地打工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作者:(污妖王) |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缓刑期间在外地打工的具体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条 缓刑期间,罪犯在原所在市、县以外的地区打工的,应当事先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报告工作单位。公安机关对备案信行记录,并报送上級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条 罪犯在缓刑期间外出打工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向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批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核发《缓刑期间外出打工批准书》。

第三条 罪犯在缓刑期间外出打工,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罪犯外出期间,其工作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监管工作。

第四条 罪犯在缓刑期间外出打工,其在原所在市、县以外的地区居住的,每月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一次居住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对报告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核发《缓刑期间外出打工居住证明》。

第五条 罪犯在缓刑期间外出打工,其工作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缴纳劳动保险费:

(一)罪犯在缓刑期间外出打工的,其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二)罪犯在缓刑期间外出打工的,其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缴纳工伤保险费。

《关于缓刑期间在外地打工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图1

《关于缓刑期间在外地打工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图1

第六条 罪犯在缓刑期间外出打工,其工作单位未按照本条款规定向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缴纳劳动保险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条 罪犯在缓刑期间外出打工,其工作单位未依法为罪犯缴纳 social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罪犯在缓刑期间外出打工,其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事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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