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238条: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mianker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计算机病毒是指由计算机程序设计者或者黑客故意编写的一类恶意软件,能够破坏计算机系统、网络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的正常运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病毒也日益猖獗,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损失。为了保护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和稳定,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惩罚。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计算机病毒而故意传播。故意是本罪必备要件,如果行为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传播计算机病毒,而是误传播了病毒,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计算机病毒,即通过各种渠道,包括网络、、存储媒体等,将计算机病毒传播给计算机系统或者其他电子设备,导致计算机系统或者网络瘫痪、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238条: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图1
本罪的情节方面,可以根据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规模、影响范围、造成的损失等情节来判断。如果传播的计算机病毒数量较多,影响范围较广,造成严重后果,则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上述规定,本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最低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判决时,可以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节和悔罪表现,综合考虑从轻或者从重的处罚。
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类重要犯罪行为,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和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为了保护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和稳定,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惩罚。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加强对本罪的理解和认识,依法准确、公正地处理此类案件,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