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9条: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概念与定义
计算机病毒是指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具有破坏功能的恶意代码,能够自我复制并传播,对计算机系统造成损害的程序。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是指行为人使用计算机技术,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安全。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技术传播计算机病毒,一旦病毒传播开来,就会给公共安全带来很大的威胁。
2、客观要件。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传播计算机病毒。传播是指将计算机病毒从计算机存储介质上移植到其他存储介质或者其他计算机系统上,使其进入计算机系统并执行破坏代码的行为。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方式有多种,如通过、即时通讯工具、U盘、光盘等途径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9条: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图1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计算机病毒,还故意传播,表现为认识上的故意。,本罪还可以是过失,即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是计算机病毒,但后来发现造成了损害,表现为过失。
认定与处罚
1、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分为三种:
(1)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具体认定时,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行为人的认识态度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
2、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的处罚根据情节的轻重不同而有所不同。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剥夺或者吊销其从事计算机网络业务或者从事相关职业的权利。
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作为计算机工作者,应当时刻保持警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共安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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