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第66条解读: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利器》

作者:Empty |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成为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隐患。为了有效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我国立法机关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改,新刑法明确规定了网络犯罪的相关内容。本文旨在解读刑法第66条,分析其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效力及适用问题。

刑法第66条的规定

刑法第66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或者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国刑法第66条解读: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利器》 图1

《中国刑法第66条解读: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利器》 图1

刑法第66条的解读

(一)打击网络淫秽物品制作传播行为

刑法第66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一条款主要针对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

(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传播行为

刑法第66条第2款规定,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一条款主要针对为他人提供条件的行为,包括提供制作淫秽物品的技术支持、提供传播淫秽物品的帮助等。

刑法第66条的适用问题

(一)客体要件的把握

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中,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66条规定的犯罪,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或者为他人提供条件的目的,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盈利目的;行为人必须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或者为他人提供条件;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二)主观要件的把握

刑法第66条的规定是结果犯,即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或者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只要行为人达到盈利目的,即可认定犯罪。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当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盈利目的。

刑法第66条规定了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中涉及淫秽物品制作、传播的行为,是我国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刑法第66条的规定,依法处理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稳定。行为人在网络空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要受到法律的严格制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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