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病毒名称界定及其法律规范研究

作者:夏沫青城 |

计算机病毒作为网络安全领域的重大威胁,其最早的案例“蠕虫”程序为后续技术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法律领域内,明确个计算机病毒的定义和命名规则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历史、技术和法律三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结合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探讨首个计算机病毒名称的界定及其法律规范。

计算机病毒作为网络安全的一种破坏性程序代码,对现代社会的信息系统构成了严重威胁。关于“个计算机病毒”的定义和命名规则,目前在学术界和法律领域存在争议。结合(简称),从法理学视角探讨这一问题。

计算机病毒名称界定及其法律规范研究 图1

计算机病毒名称界定及其法律规范研究 图1

个计算机病毒的起源与技术发展

在1971年5月,“蠕虫”程序被广泛认为是人类历史上首个具备自我复制能力的计算机病毒。该程序通过传播,破坏了当时美国多个科研机构的计算机系统。

从技术角度看,“蠕虫”的运行机制为现代计算机病毒感染模式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其采用的基本策略——未授权进入和数据窃取,与当代勒索软件具有高度相似性。这一现象也被所提及。

计算机病毒的定义与发展历史

根据第二条规定,“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这一定义涵盖了传统病毒和现代恶意代码的主要特征,与相呼应,明确了法律适用范围。

随着网络犯罪技术的进步,新型病毒层出不穷。特别是区块链技术和ESG原则的应用场景逐渐从金融领域扩展至网络安全领域,为病毒防治研究提供了新思路。

计算机病毒命名规则的法律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个计算机病毒名称对刑事定性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市局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收集和保存计算机病毒。”这一条款为病毒感染行为的法律认定提供了依据。

参照第六十条规定,“重要系统运营者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其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见制定的标准文件。

计算机病毒名称界定及其法律规范研究 图2

计算机病毒名称界定及其法律规范研究 图2

计算机病毒治则与案例

从治理策略角度看,“预防为主”是核心指导方针。根据第四条规定,“构建预防为主、防杀结合的治理体系”。相关技术手段如网络入侵检测系统(IDM)的应用,为病毒感染提供了早期预警机制。

在具体执法实践中,2018年“永恒之蓝”勒索软件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条款,强化了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计算机病毒名称界定争议

关于个计算机病毒的名称是否应包括后续变种,学术界和法律界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蠕虫”程序只是一个技术案例,不具备实际法律意义;也有学者认为其为现代网络安全法规奠定了基础框架,应当在历史角度予以重视。

综合上述分析,在界定“个计算机病毒”的名称时,既要坚持历史传承性原则,又要适应的科技发展需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网络安全领域的深度应用,相关法律规范也将不断完善。

注:本文研究过程中引用了、等法律法规文件,并参考了的技术标准,以确保论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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