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络犯罪中最为挣钱的类型及其法律规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网络犯罪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传统的盗窃、抢劫等暴力犯罪正逐渐被技术含量更高的网络犯罪所取代。特别是在当前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一些新型网络犯罪因其隐蔽性更强、违法成本更低、获利空间更大的特点,成为了犯罪分子首选的作案方式。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对当前网络犯罪中最为挣钱的几种类型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法律规制路径。
当前网络犯罪中较为高收益的类型
在众多的网络犯罪类型当中,某些类型的犯罪因其技术门槛低、违法成本可控、获利空间巨大等特点,逐渐成为了犯罪分子牟取暴利的主要手段。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以下几种网络犯罪类型在当前最为挣钱。
(一)利用GOIP设备实施的通讯网络诈骗
当前网络犯罪中最为挣钱的类型及其法律规制 图1
通讯网络诈骗因其链条化、产业化的特点,已经成为了一个庞大的黑色产业链。作为关键技术支持的GOIP设备,在整个诈骗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GOIP是一种虚拟拨号设备,能够将传统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其实质是一个基站,可以实现对境外诈骗号码的伪装。通过GOIP设备,犯罪分子可以利用其进行远程操作,拨出显示为本地来电的,从而提高诈骗成功的概率。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利用GOIP设备实施的通讯网络诈骗具有以下特点:
1. 技术门槛低:犯罪分子只需简单的设备和软件即可实现对GOIP设备的操作。
2. 利润空间大:通过大规模拨打诈骗,犯罪分子可以短时间内获取大量非法利益。
3. 团伙作案为主:此类犯罪通常需要分工明确的犯罪团队,包括设备提供者、技术支持人员、话务员等。
(二)参与第四方支付平台的非法资金结算
在网络犯罪中,资金流转环节一直是犯罪分子重点关注的对象。为了规避监管,许多网络犯罪团伙开始利用的第四方支付平台进行非法资金结算。这类平台通常不具备合法的支付资质,但能够通过多种技术手段绕开金融监管部门的监控,为各类网络犯罪提供便捷的资金流转服务。
司法实践中发现,参与第四方支付平台的非法资金结算环节具有以下特点:
1. 收益高风险相对可控:由于第四方支付平台的交易量巨大,即使抽取较低比例的手续费,整体收益也非常可观。
2. 团伙化、链条化运作:此类犯罪通常需要组织化的运作模式,包括平台搭建者、技术维护人员、风控人员等。
3. 法律打击力度大: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第四方支付平台的非法资金结算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当前网络犯罪中最为挣钱的类型及其法律规制 图2
(三)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在众多网络犯罪类型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技术支持型"犯罪。这类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为其他犯罪分子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为其犯罪行为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配套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将被认定为共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人员正是因为提供了上述技术服务而受到了刑事处罚。
当前网络犯罪高收益类型形成的原因
通过对当前网络犯罪中较为挣钱类型的分析,可以发现其形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门槛的降低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相关设备成本的下降,许多网络犯罪所需要的技术支持已经不再是高深莫测的事情。GOIP设备的操作并不需要专业的技术背景,只需要简单的培训即可掌握。这种技术门槛的降低使得更多的人可以参与到网络犯罪活动中来。
(二)市场需求的存在
在某些领域,如通讯网络诈骗、非法资金结算等,存在着持续的市场需求。这些需求往往来自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衍生效应。网络、网络色情等产业的发展,客观上为非法资金结算平台提供了生存空间。
(三)监管漏洞的存在
尽管我国对互联网领域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在某些特定领域仍存在监管盲区。第四方支付平台由于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往往能够逃避有效的监管措施。这种监管漏洞的存在,为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应对网络犯罪高收益类型的法律规制路径
针对当前网络犯罪中较为挣钱类型的特点和形成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法律规制:
(一)强化源头治理
通过对通讯网络诈骗产业链的分析可以发现,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需要从源头上进行把控。加强对GOIP设备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和使用行为;加强对第四方支付平台的监测,切断其资金流转通道等。
(二)加强部门协作
网络犯罪往往具有跨区域性、链条化的特点,这要求执法机关必须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的协作力度。公安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资金结算行为;司法机关与互联网企业要加强合作,共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
(三)完善法律体系
针对当前网络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应当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特别是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下,需要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加强对技术支持型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
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在很大程度上与公众网络安全意识不强有关。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尤为重要。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新型网络犯罪手段的识别能力。
当前网络犯罪呈现出技术化、产业化的发展趋势,许多类型的犯罪因其高收益的特点而备受犯罪分子青睐。在应对这一问题的过程中,需要政府机关、司法部门、互联网企业和广大网民形成合力,共同构建起多层次、全方位的防控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网络犯罪高发态势,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注:本文所述案例和数据均为参考性质,具体案件请以公安机关公布为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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