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实判案例分析及法律适用探讨

作者:谴责 |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呈现出智能化、隐蔽化的特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作为新型网络犯罪的一种,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重点打击的对象。结合近年来已宣判的真实案例,深入探讨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分析其背后的社会治理挑战。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这里的“明知”不仅包括确切知道对方在进行犯罪活动,还包括应当知道其行为可能被用于犯罪的情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实判案例分析及法律适用探讨 图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实判案例分析及法律适用探讨 图1

2.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为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网络基础设施;

提供网络存储、通讯传输服务;

开展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活动。

3. 关联性:行为人的帮助行为与后续犯罪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使最终的犯罪目标未能实现,只要能够证明帮助行为对犯罪完成起到了实质性作用,即可构成该罪。

典型案件评析

案例一:张某非法出售卡案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网络平台大量未实名认证的卡,并以每张5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查,这批卡被用于诈骗,受害者遍布全国多个省份。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其出售的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实施倒卖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启示:

本案反映出电信行业实名制度执行中的漏洞,不法分子利用非实名卡规避监管,进而为上游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助纣为虐”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从严打击。

案例二:李某搭建薅羊毛平台案

基本案情:

李某开发并运营一个“薅羊毛”平台,通过技术手段绕过某电商平台的风控系统,帮助用户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获取商品。该平台累计交易额达数百万元,大量订单被平台方追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某明知其行为会扰乱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并为下游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洗钱等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启示:

“薅羊毛”表面上看似是薅取平台优惠,实则是通过技术手段规避规则,本质上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

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

1. “明知”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明知”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要件,证明难度较大。法院通常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行为人是否曾因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行为人对信息网络技术的操作是否异常熟练;

行为人是否刻意采取匿名逃避监管。

2. 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

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行为人提供技术支持后并不清楚具体用途,但其行为客观上为犯罪提供了便利。在此类情况下,法院会根据行为与后续犯罪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综合判断是否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3. 单位犯罪的法律适用

对于单位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的追究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这种做法既能打击单位犯罪,又能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合规建设。

预防与治理建议

1. 强化源头治理:

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督促其完善实名认证机制;

对于网络支付平台,严格落实资金流向监控措施;

在教育领域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安全意识培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实判案例分析及法律适用探讨 图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实判案例分析及法律适用探讨 图2

2. 提高司法打击效率: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打破执法司法“信息孤岛”;

针对犯罪链条化的特点,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合打击模式。

3. 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典型案例讲解,增强公众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危害性的认识;

鼓励企业和个人主动举报可疑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的良好氛围。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一项新型犯罪类型,在司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都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不断翻新的作案手法,需要执法司法机关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方法;也需要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共同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态势,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以上就是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一些典型案例分析及法律适用探讨,希望对相关从业者和研究者有所启发。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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