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认定与司法实践
在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的时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不仅为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也伴随着网络犯罪的滋生和蔓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一类特殊的网络犯罪,因其行为人通过提供技术支持、工具或服务等方式协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而备受关注。从法律角度出发,全面探讨“帮助他人网络信息犯罪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司法认定难点以及典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从业者和研究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帮助他人网络信息犯罪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这类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并非直接参与犯罪活动,而是通过辅助性手段为上游犯罪提供便利条件,从而间接推动了犯罪的实施。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认定与司法实践 图1
在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常常与网络诈骗、网络、网络等犯罪活动相伴而生。有人非法出售卡、银行卡或支付账号,为其用于接收赃款提供便利;或者搭建游戏,为游戏推广和游戏币交易提供平台。这些行为虽然看似“外围”,却对犯罪活动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需要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主观上的“明知”——即行为人明确知道他人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二是客观上的“帮助”——即行为人为上游犯罪提供了技术支持或服务。这两个要件的认定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
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
1. 主观明知的认定
根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crime等刑亊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
-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相关行为:某些平台在收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仍不采取措施清理违规内容,此类行为将被视为明知。
- 接到举报后未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某些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得知其用户可能从事犯罪活动后,未依法采取停止服务等措施,此种情况也可推定主观明知。
- 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以远低于市场价出售大量卡、银行卡,或者频繁采用匿名支付手段进行交易,这些异常行为可以成为认定主观明知的依据。
2. 帮助行为类型的界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帮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 技术支持:为犯罪分子提供服务器租赁、域名解析等技术服务。
- 工具:出售木马程序、钓鱼制作工具等非法软件。
- 广告推广:在论坛、社交平台发布诈骗信息,或为游戏提供广告服务。
- 支付结算: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
3. “明知”的证明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明知”往往需要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
- 行为人与上游犯罪分子的通讯记录中提到相关犯罪内容;
- 行为人为逃避监管而采取的隐蔽手段;
- 行为人对支付方式或技术设备的异常关注。
4. 刑罚适用与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此《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 获取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认定与司法实践 图2
- 帮助他人逃避监管或者以其他情节特别严重。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史某非法出售卡案
2019年,史某通过QQ群与多名上线,大量无实名认证的卡,并加价转售给下游犯罪分子。经查,这些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涉案金额高达50余万元。
司法认定:
- 史某明知卡的上线可能将卡用于违法用途,在交易过程中采取“货到付款”,以规避追查;
- 史某的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且情节严重,最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二:张某搭建游戏平台案
2020年,张某明知游戏网站可能被用于、洗钱等违法用途,仍出资搭建游戏平台,并提供游戏币充值服务。经查,该平台涉案金额达10余万元。
司法认定:
- 张某的行为不仅为游戏提供了技术支持,还通过游戏“洗白”赃款,情节恶劣;
- 法院认为张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抓手。在司法实践中,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相关行为,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又要避免“一刀切”的做法,防止误罚无辜。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应当提高网络安全意识,谨慎参与互联网交易和社交活动,远离任何形式的网络犯罪支持行为。只有全社会共同发力,才能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蔓延,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