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法条的法律解析与实务探讨

作者:许我个未来 |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已成为全球性难题。在中国,为了应对日益猖獗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并将其正式纳入刑法体系。这一举措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网络空间治理的高度重视,也标志着中国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的适用却面临着诸多争议与挑战。如何准确界定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何区分与其他相关罪名之间的界限?这些问题亟需深入探讨。从立法背景、司法实践、理论争议等多个维度,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法条”进行系统解析,并结合实务案例,探讨其在当前法律环境下的适用问题。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法条的法律解析与实务探讨 图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法条的法律解析与实务探讨 图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背景与法律定义

2015年,伴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帮信罪”正式成为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员。这一罪名的设立,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1. 应对新型犯罪手段的需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诈骗、网络等犯罪行为逐渐呈现出链条化、产业化的特点。传统的单一犯罪模式逐渐被复杂的犯罪生态所取代,而为这些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推广引流等帮助行为,则成为推动信息网络犯罪扩张的重要因素。

2. 强化法律打击力度的需要:此前,刑法中虽然存在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相关规定(如《刑法》第285条、第286条),但这些条款更多关注的是直接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体。对于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则难以找到对应的罪名进行规制。

3. 顺应国际反网络犯罪趋势: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网络犯罪的跨国性特征日益明显。我国通过增设“帮信罪”,进一步完善了国内刑法体系,与国际社会打击网络犯罪的努力相接轨。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通过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式帮助其达到犯罪目的的行为。该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其所提供的帮助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帮信罪”司法适用中的争议与问题

尽管“帮信罪”的立法初衷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这一罪名仍存在诸多争议。以下是常见的几类问题:

1. “明知”要件的认定难度

在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证明往往成为难点。行为人可能辩称其并不知道接受帮助的一方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声称对具体的犯罪行为不知情。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行业惯例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模糊

“帮信罪”与《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在为游戏网站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中,如何区分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还是单纯的非法经营行为,司法实践中常存在争议。

3. 电子证据的采信问题

在网络环境下,取证难度较大。行为人可能通过技术手段隐藏真实身份或删除相关数据,导致检察机关难以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材料。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事实,成为司法实务中的难题。

4. 刑罚适用的合理性

根据《刑法》规定,“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提供的帮助行为可能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如为跨国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但因其“从犯”地位,往往只能适用较轻的刑罚,这种“罪刑不均衡”的问题引发了学者与实务部门的关注。

“帮信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与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其他罪名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以下将重点分析其与两类相近罪名的区别:

1. “帮信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 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罪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行为;而“帮信罪”则强调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

- 适用场景:前者通常发生在传统经济领域,如倒卖烟、文物等实物商品;后者则主要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犯罪活动。

2. “帮信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分

- 构成要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是干扰、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而“帮信罪”则是为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 主观方面:前者以故意破坏系统为目的,后者则以帮助他人违法犯罪为目的。

“帮信罪”司法适用的完善建议

针对当前“帮信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与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完善:

1. 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司法机关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证据收集机制,在技术手段的支持下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避免因取证不规范导致案件被撤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法条的法律解析与实务探讨 图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法条的法律解析与实务探讨 图2

2. 统一“明知”的认定标准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明知”的认定标准。可以通过列举常见的情形,说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3. 合理区分罪名界限

在办理相关案件时,承办检察官与法官应当注重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审查,在充分考量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条文。

4. 探索宽严相济的刑罚模式

对于情节较轻的帮助行为(如仅提供普通的技术支持),可以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而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则应当依法予以严惩。这种差异化的处罚模式,既能体现法律的威摄力,又能彰显司法的温度。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一项刑事法律规范,在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在司法适用中仍面临着诸多现实挑战。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并通过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推动实务部门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这一罪名。

我们也需要注意到,《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可以考虑增加兜底条款,以便在未来面对新型犯罪手段时能够及时应对;还可以细化“明知”的认定标准,避免因主观认知问题导致案件处理不公。“帮信罪”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未来的适用和发展中仍需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与探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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