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与网络犯罪的规制

作者:茶蘼 |

中国刑法作为维护国家法治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坚持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核心任务。在网络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领域,但也衍生出许多新型犯罪形态,其中以职业差评师、恶意索赔为代表的网络犯罪行为尤为突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信任基础。为此,中国刑法通过明确的条文规制和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中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概念

在中国刑法中,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刑事处罚措施,包括主刑(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当个人或组织实施了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时,便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网络犯罪领域,恶意差评师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利用投诉、举报等方式向商家索要财物,已涉嫌敲诈勒索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而以虚假方式进行大规模的商业信誉诋毁,则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这些罪名均明确规定了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

中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与网络犯罪的规制 图1

中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与网络犯罪的规制 图1

网络环境下的职业差评与恶意索赔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发现了“商机”,利用虚假点评、差评敲诈勒索商家。这种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而且误导消费者选择,损害了正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已公开的司法实践,职业差评师的行为往往具备以下特征:

1. 组织性:通常由团伙实施,分工明确

中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与网络犯罪的规制 图2

中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与网络犯罪的规制 图2

2. 技术性: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大量发送虚假评价

3. 牟利性: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向商家索要钱财

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来看,职业差评行为既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也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具体定性需要根据行为的实际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等因素综合判断。

中国刑法在网络犯罪规制中的体现

为应对网络犯罪的泛滥,中国刑法通过修订相关条款和新增罪名的方式,逐步完善了对网络空间的法律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加了针对网络犯罪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责任范围。

具体而言:

1. 妨害信息网络犯罪:严厉打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

2. 网络诈骗与敲诈勒索: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的网络诈骗,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敲诈勒索,均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针对因恶意差评师滥用虚假信息、侵犯商家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设有专门规制。

规制网络犯罪的责任分工与防治措施

法律实践表明,打击网络犯罪不能仅依靠事后惩治,还需要构建事前预防和过程治理的综合体系。从责任分工的角度来看:

1. 立法机关:应持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刑法规定与时俱进。

2. 司法机关:应加强案件侦破力度,提高证据采集和认定能力。

3. 电子商务平台:应承担起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遏制虚假点评的蔓延。

4. 消费者与企业:需增强法律意识,遇到职业差评师行为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

案例分析

2019年,机关破获一起网络敲诈勒索案。犯罪嫌疑人以发布负面评论相要挟,向当地数家餐饮店索要“保护费”。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刑法在网络犯罪规制中的责任体系已较为完善,但在实践中仍需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和执法力度。只有构建起“预防为先,打击为主”的综合治理模式,才能有效遏制职业差评师等违法行为的蔓延,维护良好的网络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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