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71条是什么罪名:网络犯罪新动向

作者:好好先生 |

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两条、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之罪,在网络平台上实施,或者利用网络平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即为“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犯罪”罪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空间的虚拟性、隐蔽性特点使得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我国刑法针对网络犯罪的新,对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此类犯罪的定性和处罚标准。对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进行解读,分析其背景、内涵及在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我们需要了解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这两条规定了利用信息传播载体实施犯罪的行为,包括在报纸、、图书、广播、电视等载体上发布、传播宣扬淫秽物品、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破坏社会公德、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内容的犯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利用国际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包括通过国际网络进行淫秽信息的传播、利用国际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破坏社会公德、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内容的犯罪。

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是对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内容的补充。它将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犯罪的行为单独列出,并明确了该类犯罪的定性和处罚标准。从文意上看,该条规定的犯罪对象是“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犯罪”,犯罪手段是“在网络平台上实施”,具体包括利用网络平台宣扬淫秽物品、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破坏社会公德、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

在实践中,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 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网络平台的虚拟性使得犯罪分子难以被抓获,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使得犯罪分子容易逃逸。

2. 犯罪活动具有复杂性。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的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跨国的网络技术实施犯罪行为,给司法机关带来了较大的打击和治理难度。

3. 犯罪活动具有社会危害性。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犯罪容易引发社会道德风尚的败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针对网络犯罪新,我国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网络平台犯罪的特点,应当不断完善我国刑法相关条款,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依据。

2. 强化执法力度。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法371条是什么罪名:网络犯罪新动向 图1

刑法371条是什么罪名:网络犯罪新动向 图1

3. 提高公民法治意识。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网民的法治意识,引导网民自觉抵制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

4. 加强国际。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我国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共同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犯罪的行为,维护国际网络安全秩序。

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为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犯罪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治的功能,针对网络犯罪的新动向,依法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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