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六十九条: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六十九条: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计算机病毒的普及,已经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严重威胁着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为了打击计算机病毒的传播,我国刑法针对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于2005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设了百六十九条:“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本罪旨在保护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打击计算机病毒的传播,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计算机病毒,故意传播给他人,危害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公共安全。具体表现为:
1.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播计算机病毒;
2. 利用计算机病毒传播给他人,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坏或者服务等严重后果;
3. 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规模较大,造成严重后果。
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处罚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根据犯罪的轻重和情节,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罚如下:
1. 对于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对于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严重损坏,导致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对于造成多人死亡或者多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与本罪相关的法律规定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行为,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对于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情节、性质、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其刑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犯罪分子应当对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六十九条: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图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犯罪分子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并有权要求收集、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无罪。
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是我国刑法针对计算机病毒传播行为的规定,旨在保护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打击计算机病毒的传播,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本罪的严重后果,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