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二十四人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二十四条有明文规定:“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即“计算机病毒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二十四人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图1
“计算机病毒”是指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具有破坏功能的恶意程序。这类程序在计算机运行过程中,会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或应用程序,甚至使计算机无法正常运行,给计算机的使用带来严重损害。
“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病毒”的行为,不仅会给他人带来财产损失,还会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国家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给国家带来极大的损失。
为了保护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我国刑法规定了“计算机病毒罪”,以严厉打击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病毒的行为。
“计算机病毒罪”是一种比较新的犯罪,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普及,这种犯罪也日益增多。对于“计算机病毒罪”的打击,需要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加强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和检测,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从而保障国家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在具体案件中,对于“计算机病毒罪”的定罪量刑,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故意传播的计算机病毒的破坏程度较大,或者给他人带来的财产损失较大,那么处罚也会相应地加重。
“计算机病毒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对于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病毒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国家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