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反悔权行使条件及法律适用分析

作者:失魂人* |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对于已经达成的仲裁裁决书却出现了反悔,这无疑给仲裁程序带来了诸多困扰。对于反悔权的行使条件及法律适用问题,各国仲裁法及国际仲裁法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旨在分析反悔权的行使条件及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仲裁实践提供参考。

反悔权的概念及性质

仲裁中反悔权行使条件及法律适用分析 图1

仲裁中反悔权行使条件及法律适用分析 图1

反悔权,又称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请求仲裁庭撤销已经生效的裁决。反悔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即在一定期限内,当事人可以自由行使,但行使后则不能再次行使。

反悔权的行使条件

1. 反悔权的行使时间。反悔权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在裁决书生效后的30日内行使反悔权。

2. 反悔权的行使对象。反悔权仅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对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并不能行使反悔权。

3. 反悔权的行使方式。当事人应向仲裁庭提出反悔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理由。反悔申请应于行使时间内的一日提出。

反悔权的法律适用

1. 国内法适用。我国《仲裁法》对反悔权问题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法第58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的内容认为不正确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可以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

2. 国际法适用。在国际仲裁中,反悔权的法律适用主要依賴于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任何 party may set aside a decision of an arbitral tribunal in whole or in part if he shows that the tribunal did not have the power to make the decision given.” 即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庭撤销其裁决,如果他能够证明仲裁庭没有作出所 given 的决定。

反悔权是仲裁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维护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反悔权的行使条件及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反悔权的性质和作用,并为其在仲裁实践中的运用提供参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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