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案判决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因与邻居纠纷,从高层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二人受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抛掷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对被告人张依法判决。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男,**岁,**族,**:**,**住址:**。因与邻居纠纷,从高层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二人受伤。
证据及案件事实
1. 被告人张与邻居纠纷的起因。邻居李长期存在的噪音问题影响被告人张生活,双方发生纠纷。
2. 案发现场及伤者情况。案发现场位于高层建筑物下,受伤二人分别为李及王,李头部及全身多处受伤,王手部受伤。
3. 现场勘查及调查证实。经现场勘查、调查证明确实系被告人张从高层建筑物抛掷物品致二人受伤。
4. 被告人张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承认与邻居发生纠纷,并承认从高层建筑物抛掷物品,但否认致二人受伤。
根据上述证据及案件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依法判决
高空抛物案判决书 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由司法机关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在案件过程中,能主动投案自首,并承认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犯有刑事犯罪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在案件过程中,对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年**月**日。
特此判决。
审判员:**
日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