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4条案例: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探讨

作者:Empty |

在中国刑法体系中,涉及税款领域的犯罪规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重点关注的对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这一罪名在外贸企业经营活动中屡见不鲜,且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外贸税收监管力度的加大,相关案件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实务案例,对刑法204条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罪名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司法实践,外贸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是该类犯罪的主要实施者。

刑法204条案例: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探讨 图1

刑法204条案例: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探讨 图1

2. 主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直接故意。过失行为一般不构成此罪。

3. 客观方面

主要表现为采取虚报出口、伪造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虚构出口交易事实,从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4. 危害结果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通常是指骗税金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体数额需结合各地司法实践确定。

(二)相关司法解释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3号),对刑法第204条的适用作出了进一步细化:

金额标准:个人骗取出口退税款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骗取达到30万元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达到250万元以上的,则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从重处罚情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或者具有前科劣迹等情节的被告人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典型案例评析

案例一:“某外贸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0年间,某外贸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虚报出口货物数量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累计骗得国家税款达45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04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司被判处罚金80万元;直接负责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财务主管张三因情节较轻,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例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

基本案情:

A公司为增加出口退税额度,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报关单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累计骗得国家税款达9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A公司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司被判处罚金150万元;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因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律适用中的难点与争议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关系

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又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如何区分虚开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以及是否应数罪并罚,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

根据的指导意见,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情况下,应当依照刑法第20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单独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若虚开发票行为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属于不同环节且不存在直接关联,则可能需要数罪并罚。

(二)挂靠经营情形下的责任认定

在外贸行业中,挂靠经营模式较为普遍。被挂靠企业虽然未实际参与骗税活动,但在形式上为挂靠企业提供出口退税凭。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被挂靠企业的法律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若被挂靠企业明知挂靠企业从事骗取出口退税活动而仍为其提供便利,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反之,若被挂靠企业事先不知情,则仅需承担行政责任。

(三)“真实出口、虚假退税”的认定

部分案件中,行为人虽然确实存在真实的出口交易,但通过虚增出口货值或伪造单据的骗取额外退税款。这种情形下,“真实出口”与“虚假申报”如何界定,直接影响罪名的适用。

对此,明确指出,只要行为人在申报退税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或数据,则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而无需考察其是否具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背景。

完善刑法第204条法律适用的建议

(一)细化定罪量刑标准

目前,各地法院在适用刑法第204条时往往援引不同的数额标准和情节认定,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建议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明确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

(二)加强行刑衔接机制

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建立更加高效的沟通协作机制,确保税款追缴、据移送等环节的工作衔接顺畅,提高打击骗税犯罪的整体效能。

(三)加大企业合规引导力度

针对外贸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风险管理漏洞,应当通过法治宣传和案例警示等,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从源头上预防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发生。

刑法204条案例: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探讨 图2

刑法204条案例: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探讨 图2

刑法第204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是当前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重要法律。司法实践中,既要严格依法追诉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也要注重保护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相信对该罪名的法律适用会更加规范化、体系化,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和外贸经济秩序。

(全文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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