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及法律适用

作者:独与酒 |

在中国的婚姻法领域,"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两个概念相近但性质不同的术语。它们在婚姻效力认定中具有重要地位,且在实践中常常被混淆。从法律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对两者进行详细解析。

无效婚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结婚的法定条件,或者存在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导致婚姻自始无效的制度。根据中国的《民法典》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重婚:一方或双方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再次缔结婚姻。

2. 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满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限制。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及法律适用 图1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及法律适用 图1

3. 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生殖器畸形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情形,且在结婚登记时未如实告知。

4. 亲属关系障碍: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及法律适用 图2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及法律适用 图2

需要注意的是,无效婚姻的认定通常需要由法律规定的主体提出申请。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

与当事人(即婚姻关系双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当事人本人或其近亲属。

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受胁迫、欺诈等意思表示瑕疵而缔结的婚姻,其效力可以被撤销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至第1054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因受胁迫而结婚:一方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胁迫另一方与自己结婚。

2. 因欺诈而结婚: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如患有严重疾病或已婚)或者虚构身份等信息,导致另一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其结婚。

3. 因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在结婚登记时未如实告知另一方。

与无效婚姻不同,可撤销婚姻的效力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予以否认。按照《民法典》第1052条的规定:

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被胁迫的一方或者受欺诈的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婚姻自始有效。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主要区别

尽管两类婚姻都涉及婚姻效力异议的问题,但它们在法律后果和构成要件上存在显着差异:

1. 法律适用依据不同:

无效婚姻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民法典》第1047条至第1053条。

可撤销婚姻的认定则集中于《民法典》第1052条至第1054条。

2. 原因与后果不同:

无效婚姻的原因主要集中在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其自始不存在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则是基于意思表示瑕疵,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具备合法效力,但在被撤销后溯及至受胁迫或欺诈之时无效。

3. 提起主体与程序不同:

无效婚姻的认定程序通常需要经过公告、听证等特别程序。

可撤销婚姻可以通过诉讼或者非诉程序实现。

4. 时效限制不同:

针对无效婚姻的异议,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申请。

对于可撤销婚姻而言,则严格限定了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期限(通常为一年)。

司法实践中两者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重大影响。以下几点可以帮助法官准确界定两者:

1. 意思表示瑕疵的程度:

如果一方因受胁迫而结婚,属于典型的可撤销婚姻。

如果双方或一方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则属于无效婚姻。

2. 欺诈手段与后果:

对方隐瞒已婚事实并以虚假身份结婚的行为,通常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故意隐瞒患有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可能导致婚姻自始无效。

3. 案件的具体情节:

被胁迫一方能够证明其婚姻关系受到外界威胁的,应当认定为可撤销。

若存在未达到法定婚龄等情况,则直接构成无效。

典型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有许多典型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两者的区别。

案例1:甲与乙重婚被法院判决离婚并确认婚姻无效。这种情形属于典型的无效婚姻,因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

案例2:丙谎称自己单身并与丁结婚,后丁发现真相要求撤销婚姻。这种情况属于可撤销婚姻,只要在行使时效内提出请求即可。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虽然都会影响婚姻的合法性,但它们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认定程序上存在显着差异。准确区分两者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未来还需要通过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条文,进一步明确两类婚姻的具体适用范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客观情况,确保每一次判决都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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