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及其法律适用探讨

作者:失魂人*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化财产的概念逐渐从学术讨论进入现实生活的范畴。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账号信息、等虚拟财产,因其与现实世界中的财富具有相似性——玩家可以通过交易将这些虚拟财富转换为现实世界的经济利益——因而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从现有研究资料来看,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在这一问题上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和创新性。通过台湾地区“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案例展开分析,探讨在网络环境下台湾地区如何认定和保护虚拟财产。

台湾地区“刑法”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框架

在数字化时代,电磁记录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已经成为虚拟财产的核心载体。“台湾地区‘刑法’第358条至第360条的规定,专门针对计算机犯罪行为制定了刑罚措施”,其中明确提到对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破坏计算机设备或删除他人民事权益信息的行为做出了详细的刑罚规定。

1. 第358条规定,针对无故输入他人账号密码等行为的刑罚措施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10万元以下罚金”,这样的规定显然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警示作用。

台湾地区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及其法律适用探讨 图1

台湾地区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及其法律适用探讨 图1

2. 第359条的规定,则对非法删除或变更他人民磁记录的行为做出更为严厉的处罚,最高可以达到五年有期徒刑和更高额的罚金。这表明台湾地区法律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是相当大的。

“台湾地区‘刑法’第20条第3项中规定:电磁记录是指以电子、磁性或其他无法直接被人所知觉的方式制成的计算机处理数据。”这一定义为虚拟财产的认定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司法判例提供了解释基础。在网络游戏中账号被盗的案件当中,可以依法认为这些虚拟角色和宝物属于被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而产生的损失。

虚拟财产犯罪案例中的法律适用

结合台湾地区的法律实践来看,虚拟财产在刑法中的适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

1. 网络游戏账号被盗案

在2019年的某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手段获取他人的游戏账号信息,并从中牟利。根据台湾地区“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以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窃取他人财产罪对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

2. 被恶意删除案

有案例表明,当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破坏他人的账户时,同样会被认定为触犯了台湾地区“刑法”第359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设备罪。这体现了法律对虚拟财产的全面保护态度。

两岸虚拟财产法律体系的比较

为了更全面地认识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我们有必要将其与大陆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

1. 犯罪类型

台湾地区对于虚拟财产犯罪的规定更为具体细致,在“刑法”中明确列出了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设备罪等罪名。相比之下,中国大陆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至第287条规定了类似的行为,并统称为“计算机犯罪”。

2. 刑罚规定

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在对电磁记录的保护方面显得更为严格,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大陆的相关条款同样对其做出了法律规定,但在具体刑罚幅度上与台湾地区不完全一致。不过两地在打击虚拟财产犯罪上的态度是一致的。

3. 法律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都面临着如何对新型网络犯罪行为进行定性的挑战,区分普通侵入计算机系统行为和非法获利行为的界限等。这需要法官依据具体情形进行个案分析。

基于上述分析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地区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但面对技术的持续进步和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两地都需要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适时的更新和完善:

1. 加强司法解释

在虚拟财产类型繁多、认定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可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不同类型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台湾地区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及其法律适用探讨 图2

地区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及其法律适用探讨 图2

2. 强化国际合作

由于虚拟财产犯罪往往具有跨国性特征,因而需要加强两岸以及与其他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境网络犯罪行为。

3. 提高公众意识

法律政策的进步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升公众对虚拟财产保护的认识,能够有效预防相关犯罪的发生。

地区在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并为大陆相关立法提供了借鉴意义。从目前情况来看,两地在加强网络环境下的刑法保护上仍然任重道远。面对数字化浪潮带来的挑战,唯有持续完善法律体系、创新执法司法方式,才能实现对虚拟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维护良好的网络空间秩序。

参考文献

1. 王志诚:《地区“刑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年。

2. 张明楷:《计算机犯罪与刑法规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

3. 陈刚:“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基于两岸司法实践的研究”,载《现代法学》2021年第4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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