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实务问题的实质性化解路径探析
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行政审判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职责。在实践中,行政审判领域仍然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与挑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便是“程序空转”现象的反复出现。“程序空转”,是指案件虽历经诉讼程序却未能实际解决纠纷,导致当事人反复提起诉讼,最终浪费司法资源且难以实现争议的有效化解。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行政审判领域的程序空转问题不仅耗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和满意度。究其原因,既有案外因素的客观制约,也有司法理念、工作机制等主观方面存在的不足。在这种背景下,“实质性化解行议”这一命题应运而生并逐步成为学界与实务界的共识。实质化解纠纷的目标在于通过穿透式的审判思维,将司法裁决的程序价值转化为社会公众可感知的公正效果。
立足于中国行政审判实践,重点探讨如何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创新审判理念和方法,实现行议的实质性化解。文章也将针对当前行政审判实务中的若干难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行政审判实务问题的实质性化解路径探析 图1
行政审判程序空转现象的表现与成因
1. 程序空转的具体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程序空转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当事人多次诉讼却未能获得实质性的权利救济。
法院作出的裁判虽符合法律规定,但却缺乏执行力或接受度。
行政机关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态度消极,未能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在一起城市规划许可案件中,原告曾针对案外人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起诉讼,但最终因各种阻力未果。在此情况下,原告再次提起诉讼,法院虽依法作出了裁判,但由于行政机关未能积极履责,纠纷仍未得到实质性解决。
2. 程序空转的成因分析
程序空转现象的产生并非孤立事件,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外部环境的影响:包括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等不利因素。
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部分原告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导致案件无法顺利推进。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法院在处理复杂行政案件时往往面临人手不足、时间压力大等问题。
审判理念偏差:个别法官过分强调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公正,导致裁判虽“正确”却未能化解纠纷。
实质性化解行议的目标与路径
1. 目标定位
实质性化解行议的核心目标在于实现“案结事了”,即通过司法活动彻底消除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和分歧。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法院裁判具有可执行性和接受度。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主动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2. 路径探讨
(1)强化府院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法院裁判能够得到行政机关的有效配合。
在重大案件审理过程中,邀请政府法制部门参与旁听,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2)优化诉讼程序设计
完善诉前调解机制,推动行议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得到有效化解。
推行“诉源治理”模式,通过源头预防减少重复性诉讼的发生。
(3)加强裁判的执行力
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法院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情况。
在行政判决书中明确行政机关的履职义务,并设定合理的履行期限。
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实践应用
1. 审判思维的内涵
穿透式审判思维要求法官不仅要关注案件的法律层面,还要深入探究案件背后的社会效果和实际需求。具体表现为:
在审理过程中注重查明事实真相。
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2. 典型案例分析
法院在处理一起行政补偿案件时,采取了穿透式审判思维。法官不仅审查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主动了解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并协调地方政府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救助措施。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3. 可推广的经验
(1)强化调查研究能力。
(2)注重释法说理,增强裁判的公信力。
(3)建立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多方主体的定期沟通机制。
司法责任制改革与行政审判实务
1. 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求
司法责任制强调让审理者裁判、让责任者担责。在行政审判领域,这一原则的具体落实需要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建立健全法官履职保障机制。
2. 改革措施的成效
自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中国行政审判质量有了显着提升。法院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能力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度不断提升。
3. 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1)针对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上级法院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2)建立法官职业保障体系,确保其不受外部干扰。
实质性化解行议机制的完善建议
1. 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引入专业调解组织参与纠纷化解。
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行政审判实务问题的实质性化解路径探析 图2
2. 强化科技赋能作用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审判效率,建立行政诉讼案件管理平台。
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为裁判提供更有力的参考依据。
3. 加强司法宣传与公众教育
通过新闻发布、法院开放日等活动,向公众普及行政诉讼知识。
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避免诉讼资源的过度消耗。
实质性化解行议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法院与行政机关通力,共同构建起科学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法官亦应当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要求,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科技手段的广泛应用,相信行政审判领域将逐步实现从“程序正义”向“实质公正”的转变,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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