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的对价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沉沦 |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自由是市场秩序的核心原则之一。在某些情况下,不法分子可能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活动。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还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进行商品买卖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危害性,需要法律界和实务部门予以高度关注。

围绕“强迫交易罪的对价”这一主题展开研究,探讨其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以期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强迫交易罪的基本概念与构成要件

强迫交易罪的对价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图1

强迫交易罪的对价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图1

(一)基本概念

强迫交易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他人进行商品买卖、服务接受或者财产转让等经济活动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本质在于违背交易相对方的意志,通过强制手段实现不正当利益。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如餐饮、住宿等)、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者强迫他人进行其他经济活动。这些行为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侵害性,对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二)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

强迫交易罪的客体是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自由交易秩序。犯罪对象可以是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市场经济活动的核心原则是自由意志和平等协商,而强迫交易的行为直接破坏了这一原则。

2. 客观要件

行为手段包括暴力、威胁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行为人通过这些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活动。在商业活动中,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以暴力威胁的方式迫使小商贩低价出售商品,或者在服务行业中,强迫顾客接受高价服务等。

3.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单独构成强迫交易罪的主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单位可以通过其工作人员实施此类行为而被追究相关责任。

4. 主观要件

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心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背对方意志,仍然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对方进行交易活动。过失不构成本罪。

强迫交易罪的对价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强迫交易罪的“对价”问题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对价”,是指交易双方基于自愿和平等协商原则所达成的交换关系中,各自提供的价值和利益应当相当。在强迫交易案件中,“对价”的认定往往涉及以下方面:

(一)对价的公平性

1. 强行交易中的价格问题

在被迫交易的情况下,行为人通常会以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强买商品时可能会支付远低于市场价值的金额,或者强迫他人接受远高于市场价值的服务费用。

2. 交易内容的合法性

“对价”不仅包括价格的合理性,还应考虑交易内容的合法性。如果行为人通过暴力手段迫使他人进行非法交易(如买卖违禁品),则需要依法从重处罚。

3. 自愿与强制的界限

在某些情况下,交易双方可能表面上看似自愿,但一方是基于压力或恐惧而被迫接受交易条件。这种情况下,仍需认定为强迫交易罪,因为这违背了真正的“自由意志”。

(二)司法实践中对价的评估

1. 价格鉴定的作用

在涉及强迫交易的案件中,司法机关通常会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鉴定,以确定交易是否公平合理。

强迫交易罪的对价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图2

强迫交易罪的对价及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图2

2. 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性

司法机关在认定“对价”时,还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行为人在交易中故意压低价格或者抬高价格,从而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当从重处罚。

3. 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对价”的合理性不仅需要参考市场标准,还应结合受害人因被迫交易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综合判断。

强迫交易罪的法律责任与定罪量刑

(一)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强行交易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在强迫交易过程中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则需要数罪并罚。

(二)量刑情节

1. 从重处罚的情形

强迫多人进行交易活动;

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

持有凶器或使用暴力手段实施强迫交易;

在公共场所实施强迫交易行为,导致恶劣社会影响。

2. 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为人主动退赃、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犯罪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关于强迫交易罪的争议问题

(一)“对价”的认定标准

在某些案件中,如何界定“对价”是否合理存在争议。在服务行业中,顾客因被强迫接受高价服务而提起诉讼,但商家辩称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较高,价格应相应提高。此时,司法机关需要综合考虑市场价格、服务质量、交易环境等多种因素来判断是否存在不公平交易。

(二)胁迫手段的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胁迫”手段也是一个难点。行为人以轻微威胁(如言语威胁)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是否构成犯罪?对此,需要结合具体情节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因认定标准过宽而扩大打击范围。

(三)单位责任的追究问题

目前,《刑法》明确规定强迫交易罪的主体为自然人,但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是由单位组织实施的。某公司通过其员工强制客户购买高价商品或服务。对此,是否应当追究单位的责任?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法律与社会治理

为了有效遏制强迫交易行为,除了加强法律打击外,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加强市场监管

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防止其发展成犯罪活动。

2.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通过普法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他们在受到胁迫时能够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一步完善《刑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明确相关概念和法律责任,确保打击力度与社会危害性相匹配。

强迫交易罪作为一种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通过加强对“对价”问题的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规范化操作,可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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