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63条解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律适用与争议

作者:怎忆初相逢 |

在当代社会信息化的大背景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信息传播方式的深刻变革。与此网络空间中也滋生了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尤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为典型和复杂。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展开解析,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案例,探讨该条款的法律适用、量刑标准以及社会影响。

刑法第363条的立法背景与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款旨在规制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会主义社会风气和青少年身心健康。

该罪名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传统的实体淫秽物品(如光盘、书刊)逐渐被网络形式的淫秽信息所取代。快播一案即为此类案件的典型代表。根据相关报道,快播公司通过其视频分享平台为用户提供大量淫秽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以此吸引广告流量并牟取利益,最终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63条解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律适用与争议 图1

刑法第363条解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律适用与争议 图1

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定罪量刑采用的是“以实际危害结果为导向”的标准,即通过客观数据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而言:

1. 一般情节:根据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犯本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包括:

制作、复制淫秽电影、录像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

传播淫秽视听节目50次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

2. 情节严重:指上述各项标准的五倍以上,即:

制作、复制文件超过10个;

传播次数达到250次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超过5万元。

3. 情节特别严重:则表现为前述标准的更高倍数,或者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案件”因其量刑过重而引发广泛关注。该案中,主要犯罪嫌疑人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现行量刑标准合理性的争议和讨论。

法律适用中的争议与思考

尽管刑法第363条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仍存在一些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1. 定性争议:在网络环境下,些行为的边界较为模糊。个人间的私下传播与公开牟利的行为性质是否相同?如何界定“情节较轻”与“情节严重”之间的界限?

2. 刑罚裁量的差异: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款时可能表现出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差异。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因相似事实被判处缓刑,而另一些案件却面临实刑处罚。

3. 社会危害性的衡量标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惩处力度与实际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比例失衡?在些情况下,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可能较为有限,但因其手段隐蔽或获利巨大而被予以重判,引发关于“罚当其罪”的讨论。

4. 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明确的牟利目的往往成为定罪的关键。如何准确判断这种主观心态?是否需要引入更为细致的证据规则?

快播案对法律适用的影响与启示

快播案件因其特殊的社会影响力而成为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经典案例。该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快播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判处了相应的刑罚。这一判决结果在当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一方面,公众对司法机关打击网络犯罪的决心表示支持;也有观点认为判决结果可能过分严厉。

通过分析快播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网络平台运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内容审核措施;

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需要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之间的关系;

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网络环境下各类行为的法律界限。

对未来的展望与建议

面对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新型犯罪手段的不断涌现,如何更好地适用刑法第363条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 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提高公众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危害性的认识,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2. 完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统一执法尺度。

3. 推进技术监管: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网络内容的实时监控,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4. 注重社会影响评估:在对重大案件进行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案件的社会效果,确保罚当其罪。

刑法第363条解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律适用与争议 图2

刑法第363条解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律适用与争议 图2

5. 推动国际鉴于网络传播的跨国特性,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刑法第363条作为规制网络环境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的重要条款,在维护网络空间清朗环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犯罪手段的日趋隐蔽,如何更好地适用这一条款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完善。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期待看到更多兼顾法理情理、体现公平正义的判决,以回应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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