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法律适用与实践探讨

作者:秒杀微笑 |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兴起,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与此非法获取、出售或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应对这一严峻挑战,中国政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打击力度,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

从法律制度的完善、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适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点问题等方面展开探讨,并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分析侵犯个人信息罪在实务操作中的具体把握要点。通过本文的研究与探讨,期冀能够在理论层面深化对该罪名的理解,在实践层面为执法司法提供有益参考。

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法律渊源与发展

202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增设了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联的两个罪名:一是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二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两个罪名的设立填补了我国刑法在信息时代背景下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的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法律适用与实践探讨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法律适用与实践探讨 图1

(一)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种情况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第二种情况是通过窃取或者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于2021年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入了专门立法的新阶段。该法律与刑法形成了有机衔接,在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为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法律适用与实践探讨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法律适用与实践探讨 图2

(二)司法解释的补充完善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侵犯个人信息罪的具体认定标准。其中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等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侵犯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本罪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指的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如金融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的相关人员。这些人员因履职关系掌握大量敏感信息,若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实施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将从重处罚。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合法权益,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过失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不以犯罪论处,但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以及由此派生的各项权益。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价值不断提升,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信息后,往往用于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危害性。

(四)客观方面

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二是以窃取、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将"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量化为信息条数和违法所得数额,并细化了不同种类信息的入罪标准。

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实践难点

(一)证据收集与固定

在办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过程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和固定是一个重点难点。由于大部分交易通过网络进行,涉案信息往往存储于服务器或云端空间中。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必须具备专业的技术手段,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证据保全。

(二)量刑情节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尤为重要。在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犯罪中,行为人通过黑客手段入侵企业系统批量窃取信息和单纯少量信息的行为,在定性上是否需要区分对待?这些问题都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往往呈现出链条式特征,涉及上游数据泄露、中间交易流转、下游利用实施诈骗等多个环节。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各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并确保刑罚适用的均衡性,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技术发展与法律规制的平衡之道

(一)大数据时代的挑战

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进入了新的阶段。新型技术手段的应用既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可趁之机,也为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活动带来了新的工具和方法。

(二)法律规制的技术化转型

为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个保法》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原则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并通过赋予个人更多权利(如知情权、撤回同意权等),强化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法律也鼓励企业和司法机关运用技术手段提高合规水平和执法效率。

(三)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由于互联网具有跨境特性,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往往呈现出国际化特征。我国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构建网络安全防护共同体。

加强防范与打击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制度

建议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明确不同主体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要加强对新技术、新业态的规制力度,确保法律适用与时俱进。

(二)强化执法联动

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政法机关需要建立更加高效的协作机制,在案件移送、证据标准等方面达成共识,形成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合力。

(三)提升公众意识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要对企业进行合规培训,督促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四)加强技术支持

建议加大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投入,开发更多智能监管工具,提升执法机关在信息收集、证据固定等方面的工作效率。

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是互联网经济发展过程中伴生的新型犯罪形态。打击这一违法犯罪行为,不仅需要依靠法律的严格执行,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促进技术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期待通过本文的研究与探讨,能够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共同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空间秩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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