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受贿数额的认定与法律适用探析
随着反斗争的深入开展,共同犯罪尤其是受贿犯罪中的共犯问题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在贿赂案件中,如何准确界定共同犯罪主体、明确各共犯的地位和作用,进而正确计算受贿数额,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量刑。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共同犯罪受贿数额的认定问题进行系统探讨。
共同犯罪受贿罪的基本概念
在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主犯和从犯。
受贿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的权钱交易型犯罪,其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或中间人合谋,通过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好处费的情形。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各共犯人的行为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形成一个完整的犯罪链条。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区分内部共犯和外部共犯的概念。内部共犯是指同一单位或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合谋,而外部共犯则可能涉及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勾结。
共同犯罪受贿数额的认定与法律适用探析 图1
共同犯罪受贿数额的认定标准
在共同犯罪受贿案件中,准确计算受贿数额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根据《关于审理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的相关规定,在办理共同受贿案件时,应当将收受的所有财物一并计入受贿总数。
在认定共同受贿犯罪的既犯与共犯关系时,需要重点分析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如果某人明知他人有受贿意图,并主动参与斡旋、介绍贿赂或者提供便利条件,则该行为人同样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意思联络说",即只有当共犯之间存在明确的意思表示和联络时,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于共同受贿犯罪数额的具体计算问题,《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将收受的全部财物折算为受贿数额;
如果行为人只是参与斡旋、介绍贿赂,则其个人实际获得的好处费也应当计入受贿总额中。
还需要重点审查赃款赃物的来源和去向。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即使部分共犯未到案,也不能因此影响已到案人员的定罪量刑,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就应当依法处理。
共同犯罪受贿数额的司法认定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受贿数额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区分个人所得与共同利益
在处理共同受贿案件时,不能简单地将所有赃款赃物归入某一行为人名下,而应当根据各共犯人的实际参与程度和所得情况分别计算。在斡旋受贿案件中,如果介绍贿赂的人并未直接收受好处费,那么其个人行为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2. 关注主观明知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受贿故意,即其是否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受贿行为,并仍然提供帮助或支持。对于不明真相的参与人员,则不能认定为共犯。
3. 把握从宽处罚情节
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共同受贿案件中,如果某人仅起到次要作用,单纯负责联络行贿人或传递信息,而未实际参与收受财物,则可以认定为从犯,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
4. 注重赃款物的流向追踪
司法机关应当全面追查赃款赃物的实际去向。即使部分共犯尚未到案,也不能因此影响已查明人员的定罪处罚,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就应当依法审理。
共同犯罪受贿案件的风险防范与法律建议
对于个人而言,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在涉及职务权限的事项中,要审慎对待与他人的交往往来,避免陷入共同犯罪的泥潭。以下几点尤其值得注意:
1. 提高法律意识
认真学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共同受贿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筑牢思想防线。
共同犯罪受贿数额的认定与法律适用探析 图2
2. 规范社交圈层
避免与社会上的不良分子交往,特别是那些可能涉及利益输送的人员,坚决抵制各种诱惑。
3.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问题,防止好人被拉下水。
4. 寻求专业帮助
如果发现自己或身边人已经涉嫌违法,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通过正规渠道寻求法律帮助,挽回损失。
共同犯罪受贿案件的复杂性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确保罚当其罪,又要注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个人来说,则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坚决抵制各种不法行为的诱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本文的探讨准确界定和计算共同犯罪受贿数额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也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经验教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打击腐败犯罪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