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提供担保的规定及其法律适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担保行为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银行贷款到企业融资,从国际贸易到项目投资,担保几乎无处不在。在司法实践中,因担保引发的纠纷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这其中不仅涉及担保合同的有效性问题,更关乎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的规定以及相对人的审查义务。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实践案例,详细阐述公司法中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对提供担保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的担保行为属于公司意思表示的范畴。《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其他事项有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规定。”这一条款明确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规则:即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过内部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并以公司章程为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并未明确限定担保的方式。无论是保证、抵押还是质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与内容,均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根据《民法典》第68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协议。”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其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原则上应当在其自身资产范围内承担,而不影响股东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担保的有效性问题
公司法对提供担保的规定及其法律适用 图1
实践中,因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提供担保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相对人的“善意”与公司的内部管理失职之间的界限。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9条明确指出:“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这一规定确立了“代表权外观”的理论基础,即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则可以主张担保合同有效。
前述规定并非绝对。根据第9条第2款:“相对人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如未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则其不能被视为善意相对人,担保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款实质上加重了相对人的注意义务,体现了法律对交易安全与公司利益平衡的关注。
上市公司与其他公司担保规则的区别
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上市公司因其特殊的组织形式与信息要求,在担保问题上需要遵守更为严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67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而言,如果上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或者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10%的,均需在作出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若上市公司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则必须严格遵守关联担保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更为严格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相对人审查义务的具体认定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相对人的“善意”认定往往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来综合考量:
1. 形式审查义务
相对人应当对公司提供的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基本的形式审查。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书面决议,并核对参会人员签名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2. 实质审查义务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相对人还需要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在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如发现其提交的材料存在明显疑点,则需要进一步核实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3. 合理信赖原则
法律明确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前提是其在交易过程中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不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
案例评析:越权担保的司法实践
为了更好地理解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典型案例:
1. 某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案
公司法对提供担保的规定及其法律适用 图2
在某起案件中,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隐瞒关联交易的方式,利用其控制地位要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法定代表人超越了权限范围,但由于相对人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未能发现关联关系的存在,最终认定担保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 某非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案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未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擅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事后,因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诉诸法院,要求追究其责任。法院认为,由于乙银行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因此担保行为无效。
对《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民法典》第687条关于“一般保证”的规定,以及第693条关于“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均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
特别《民法典》强调了“共同担保”规则。在同一债务上既有第三人提供保证又有物权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区分对待不同种类的担保权利。有关保证责任减轻及免除的情形,也均需要在个案中结合具体事实进行认定。
公司治理与法律风险防范
为了避免因越权担保引发的法律纠纷,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加强合规意识:
完善公司章程
明确对外担保的具体权限与决策程序。可以规定单笔担保金额的上限,以及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
强化内部监督
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对重大担保行为进行事前审查和事后跟踪。
加强法律培训
定期组织公司员工及管理层参加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培训,提升全员的法律意识。
建议企业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对方的资信状况,并尽可能要求相对方提供反担保或其他风险缓释措施。这些措施虽然不能完全消除法律风险,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潜在损失。
公司法中关于担保的规定,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正常运营,更关乎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的稳定。随着《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相关规则日益清晰明确。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各方利益的平衡。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业人员,我们既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更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在日常工作中善于识别风险、规避风险,并在出现问题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理解和运用好公司法中的担保规定,不仅是对企业发展负责的表现,更是每一位商事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常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