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安全生产刑事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分析

作者:Meets |

安全生产问题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备受关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频发,不仅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对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为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法治保障,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这一新罪名,标志着我国在安全生产领域刑法规制的重要突破。

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这一罪名的设立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领域的高度重视,填补了以往仅对实际发生伤亡事故进行追责的法律空白。从立法背景、构成要件、司法认定等方面全面解析危险作业罪,并结合实践案例深入探讨其法律适用问题。

危险作业罪|安全生产刑事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分析 图1

危险作业罪|安全生产刑事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分析 图1

危险作业罪的立法背景与意义

1. 立法背景

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屡见不鲜。据应急管理部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3.8万起,导致9.6万人遇难或失踪。这些事故背后往往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违规违章作业等问题。

现行刑法对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制主要集中在《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第135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这两条规定仅针对已经发生实际损害后果的情形,对于那些虽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缺乏有效规制。这种“事后追责”的立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法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威慑力和预防作用。

2. 立法意义

危险作业罪的增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关口前移:通过规制那些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违规行为,将刑法规制的重点从“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预防”,有助于避免严重事故发生。

- 完善法律体系:补充了刑法在安全生产犯罪领域的立法漏洞,构建起更加完善的安全生产刑事治理体系。

-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加大对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压实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一的规定,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客观方面

(1)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这里的“安全管理规定”既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也涵盖行业标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

(2)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这一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其他类似犯罪的关键,要求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已经具备相当大的危害可能性。

2. 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实践中常见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一线员工。

3. 主观方面

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并且存在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或过失心理状态。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目的,只需要明知其行为具有危险性即可。

危险作业罪的司法认定

1. 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

危险作业罪|安全生产刑事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分析 图2

危险作业罪|安全生产刑事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分析 图2

(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行业特点和事故发生概率,判断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现实危险性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在化工企业中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危险作业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具有现实危险性。

2. 典型案例分析

某机械制造公司为了赶工期,要求工人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结果导致一名工人坠亡。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也具备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性,最终以危险作业罪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有罪判决。

3. 定性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作业罪容易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罪名产生混淆。在案件定性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 是否存在实际损害后果;

- 行为的违法性和危险程度;

- 主观心理状态的具体内容。

危险作业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1. 关闭、破坏安全设备设施

某化工厂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故意停用防爆设备,导致极易发生爆炸事故的风险。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具有极大的现实危险性。

2. 拒不执行安全检查整改指令

某些企业在接到监管部门的安全隐患通知后,仍拒不采取整改措施。这种行为不仅表现出对法律规定的漠视,更直接威胁到生产安全。

3. 未取得相关资质擅自组织高危作业

在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领域,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擅自组织施工,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危险作业罪的法律适用与争议

1. 刑法介入的边界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刑法介入的范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理论上应当注意把握“现实危险性”的认定标准,避免将所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都纳入刑法规制范畴。

2. 民刑交叉问题

危险作业罪与民事侵权责任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在具体案件处理中,需要妥善处理好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

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对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规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通过对该罪名构成要件、司法认定等问题的深入探讨,我们不难发现,只有严格贯彻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才能真正实现关口前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落实危险作业罪的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完善配套法规,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以充分发挥这一新罪名在保障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刑事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