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细则|受贿罪法律适用与司法解释

作者:Pugss |

随着我国反斗争的不断深入,打击职务犯罪特别是受贿犯罪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作为规范此类行为的核心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对受贿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要调整和完善。这是继《刑法修正案八》之后,中国刑法在反腐倡廉领域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从法律体系的视角来看,《刑法修正案九》是对197年《刑法》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受贿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细化了受贿行为的多种表现形式;增加了对特定主体(如离职公务员)受贿行为规制;调高或降低了部分情节的量刑幅度。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受贿罪的基本结构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 主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细则|受贿罪法律适用与司法解释 图1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细则|受贿罪法律适用与司法解释 图1

- 特定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关于受贿罪主体问题的解释》,此处不仅包括在编公职人员,还包括退休、离职或借用人员。

2. 客观方面:

- 行为表现形式多样:既包括传统的财物型受贿(如现金、贵重物品),也包括权力型受贿(如斡旋受贿)、交易型受贿等新类型受贿方式。

3. 主观故意:

- 明知故犯是该罪的关键要件。根据司法实践,只要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即便其事后未实际取得利益,也应认定主观故意成立。

4. 因果关系: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细则|受贿罪法律适用与司法解释 图2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细则|受贿罪法律适用与司法解释 图2

- 行贿人的不正当请托与受贿人承诺、实施或放弃的行为之间须具有因果。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

[1]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结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 依法履行公务的公务员;

- 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受委托具体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二)受贿金额的量刑标准

根据[2]《解释》的规定,受贿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而“数额巨大”则是二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则为三千万元以上。[3]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原“具体情节较轻的”这一量刑档次,不再区分是否为初犯等从宽情节。这体现了当前司法实践中从重打击行贿受贿犯罪的基本导向。

(三)特殊主体受贿的认定

1. 离职公务人员受贿

根据[4]《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在三年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与之相对应的是,“特定关系人”受贿问题也被进一步规范。

2. 权力型受贿

即的“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的行为。此种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与普通受贿案件交织在一起。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采取了从严打击的立场,但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仍有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可能性。根据的相关司法意见:

1.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 通过亲属主动退赃并消除影响;

3. 协助追回涉案款物或挽回损失。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受贿犯罪与正常经济交往中的礼尚往来具有重要意义。根据[5]“两高”相关意见:

1. 行贿人是否基于不正当目的;

2. 收受财物是否与职务行为直接关联;

3. 受贿金额是否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范围。

(一)刑罚处遇

根据[6]《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受贿罪的刑罚设置包括以下几种:

1. 主犯的量刑:

- 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 累犯及从重情节:

- 因贪污受贿受过刑事处罚的;

- 拒不退赃或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

(二)附加刑

除了主刑之外,法院通常还会判处以下附加刑:

1. 没收财产或罚金:根据犯罪数额的不同分别处理。

2. 责令退出非法所得:无论量刑多少,均应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在刑法适用中,准确区分受贿罪与其他相关罪名具有重大意义。相近罪名主要包括:

1. 滥用职权罪;

2. 徇私舞弊罪;

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一)电子支付时代的受贿新形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新型支付方式已成为受贿案件中的常见手段。如何认定“财物”概念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共同受贿的法律适用

在多人参与的受贿案件中,首要分子与从犯之间往往需划分清楚各自的责任范围。未被起诉或审判的共犯人也会影响当前被告人的量刑基准。

(一)完善法规制度

继续加强对公职人员廉洁教育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二)加强国际

针对跨国贿赂问题,应积极参与国际反,推动建立更加完善的国际网络。

案例:规划局局长李受贿案

基本案情:

- 李在任期间,为多家房地产商违规审批项目;

- 收受现金、礼券等财物共计50万余元;

- 建有两套房产(价值30万)未申报登记。

法院判决:

- 判处李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 查封、扣押、冻结和追缴赃款赃物上缴。[7]

该案例充分说明了《刑法修正案九》背景下受贿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

作为特色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反立法工作任重道远。未来的发展方向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1. 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2. 加强对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3. 强化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相信在不远将来,我们一定能够构建起更加完善的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法律体系。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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