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8条罪名选择:实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邪念 |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罪名的选择是影响案件定性和量刑的重要环节。刑法第168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造成破产的罪名规定,其适用范围和选择标准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从罪名的概念出发,结合刑法第168条的相关规定,对实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罪名选择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在刑事司法领域,罪名的选择是案件处理的关键环节之一。准确的罪名选择不仅关系到案件的事实认定,还直接影响到量刑标准和法律责任的承担。根据刑法学理论,罪名选择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原则。具体而言,司法机关在选择罪名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确保罪名的选择与法律规定相符。

刑法第168条的规定及其适用范围

刑法第168条罪名选择:实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图1

刑法第168条罪名选择:实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他人利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主要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中的失职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第168条的前提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身份: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

2. 客观行为:本罪要求行为人因严重不负责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他人利用,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表现为未尽到合同审查义务、对相对方资质和履约能力未进行必要核实、未及时发现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异常情况等。

3. 因果关系:行为人的失职行为与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里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直接的经济损失,且数额较大。

4. 主观过错: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其失职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实务中刑法第168条适用中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第168条时常常面临以下问题:

1. 罪名与罪行之间的对应性:在案件事实符合刑法第168条规定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直接选择该罪名为案件定性?

2. 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可能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等,如何正确区分和适用不同罪名。

3. 情节认定与损失数额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是能否对被告人判处较重刑罚的关键因素。

案例分析:实务中刑法第168条的应用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第168条在实际案件中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国有贸易公司经理李,在签订一份重大贸易合未对合同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无法按时交付货物,最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

根据刑法第168条的规定,李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李具体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案例二:国有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张,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未尽到合同审查义务,导致施工方因资质不达标而发生重全事故,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80万元。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张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8条的规定,其行为还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张定罪量刑。

建议与思考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第168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刑法第168条罪名选择:实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图2

刑法第168条罪名选择:实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图2

1. 准确理解法律条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界定“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范围,防止扩大或缩小适用对象。

2. 妥善处理因果关系: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考虑行为人失职行为与损失之间的直接性。如果损失是由多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则需区分各因素所起的作用大小。

3. 注意罪名竞合问题:在部分案件中,同一行为可能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如贪污、受贿与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不同之处在于主观犯意的不同。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准确选择适用的罪名。

4.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通过类案检索和案例指导制度,确保不同地区法院在适用刑法第168条时裁判结果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

刑法第168条作为一部重要的经济犯罪法条规定,在维护国有公司、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和国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该条款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只有在充分理解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才能确保罪名选择的准确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过对刑法第168条规定的深入研究和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本文旨在为实务部门提供一定的参考,进一步推动对该条款的正确理解和适用。也希望未来能够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本条中的一些模糊地带作出明确规定,以减少实践中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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