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刑法第139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评析

作者:莫负韶华 |

随着机动车辆的普及和道路交通的发展,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制定了专门的规定。《刑法》第139条之一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成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适用频率极高的条款。围绕这一法律规定展开全面解析,结合实务案例分析其适用范围、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

刑法第139条之一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条款于202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增设,旨在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危险驾驶罪作为新增罪名,其法律定位、适用范围以及与其他交通犯罪的关系等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广泛讨论。

解析刑法第139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评析 图1

解析刑法第139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评析 图1

从法条表述来看,“危险驾驶罪”主要包含两种客观行为类型:一是追逐竞驶,二是醉酒驾驶。“追逐竞驶”强调的是在道路上高速行驶并相互竞争超越的危险行为;“醉酒驾驶”则是指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的状态。这两种行为均属于对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模式。

从法律关系来看,危险驾驶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一种,其保护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人在道路上实施上述危险行为的,都将面临刑事追究。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公共交通安全秩序。危险驾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的危险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追逐竞驶”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而“醉酒驾驶”的认定则需要达到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标准,即每1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MAC≥80mg/10ml)。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因饮酒而无法正确判断自身行为状态,则需要结合其实际认知能力进行具体认定。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于醉酒驾驶而言,一般是间接故意;而对于追逐竞驶,则可能是直接故意或者放任型的间接故意。

危险驾驶罪案例评析

以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为例,张因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一判决正是适用《刑法》第139条之一作出的典型判例。

从法律评价来看,张行为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1. 客观行为:其实施了追逐竞驶的危险驾驶行为;

解析刑法第139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评析 图2

解析刑法第139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评析 图2

2. 主观心态:可以推断出其对可能引发的道路交通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

3. 情节认定:在城市道路等车流密集区域进行高速比赛,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符合“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这一案例展现了危险驾驶罪法律规定的实际适用效果,也警示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杜绝危险驾驶行为。

适用刑罚的考量因素

针对不同的危险驾驶行为,《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了拘役和并处罚金的刑罚种类。在具体量刑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 行为方式:是单纯醉驾还是伴有追逐竞驶等危险行为;

2. 情节严重程度:如是否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是否存在多次违法记录;

3. 犯罪后果:是否引发交通事故及其他危害结果。

即使危险驾驶行为未直接导致严重损害后果,只要符合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则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中的特殊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和量刑也面临着一些复杂问题:

“追逐竞驶”与“一般超速行驶”的界限划分。司法机关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驶路段的具体情况以及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

“醉酒驾驶”与“饮酒后驾车”的区分标准。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是认定醉驾的核心依据,但也要结合具体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在追逐竞驶活动中,如果存在组织者、参与者等多人行为,则需要根据各自的角色和作用大小进行分层次处理。

对危险驾驶罪规定的现实意义

《刑法》第139条之一的增设和完善,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共交通安全领域的高度重视。这一规定有效提升了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推动了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的提升。许多驾驶员开始意识到,醉酒后开车或者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不仅仅是违法行为,更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这种认识上的转变有助于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频率。

通过对《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全面解析和案例评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法律规定的重要价值和现实意义。危险驾驶罪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在交通安全管理领域的法律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挑战也将不断更新。如何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怎样提高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能力?这些都是需要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的问题。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法律制度策执行的双重保障下,我国的道路交通环境将越来越好,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也将不断提升。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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