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书:依法 dismiss请求
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书:依法 dismissed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院依法审理了公民甲与公民乙名誉权纠纷案件。本院依法审查了双方的诉讼请求及证据,认为公民甲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 dismiss。现作如下判决:
公民甲对公民乙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公民乙赔偿公民甲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等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 dismissed。
公民甲对公民乙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公民乙赔偿公民甲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等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 dismissed。
公民甲对公民乙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公民乙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 dismissed。
公民甲对公民乙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公民乙赔偿公民甲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 dismissed。
院认为,公民甲所提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公民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行为,且公民甲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也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即成为 final。
本判决为最终判决。
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书:依法 dismiss请求 图1
审判员:丙
日期: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