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除名的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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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劳动仲裁委除名”是一个具有特殊法律意义的概念。“劳动仲裁委除名”,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特定原因不再适格于仲裁程序,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或依规将其移出案件参与主体范围的法律行为。从概念解析、法律适用、实务操作等多个维度对“劳动仲裁委除名”进行系统阐述。

劳动仲裁委除名的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 图1

劳动仲裁委除名的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 图1

劳动仲裁委除名的概念与法律依据

1. 概念界定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资格是案件处理的基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仲裁程序中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继续审理以及裁决的效力问题。

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决定将其从案件参与主体中移除:

1. 劳动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终止情形;

3. 当事人主动申请退出仲裁程序,且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4. 其他依法应当除名的情形。

2.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仲裁委除名的情形与实务操作

1. 劳动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如果劳动者不幸死亡或者因伤病等原因导致完全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依法中止案件审理。在充分调查和核实相关情况后,确认劳动者的近亲属是否具备继承其合法权益的资格,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案件审理。

2.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终止的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依法解散等情形,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在确认其不再具备继续参与诉讼的能力后,有权决定将其从案件中除名,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3. 当事人主动申请退出

虽然较为少见,但在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况:一方当事人因为特殊原因希望撤回仲裁申请或放弃参加仲裁程序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主体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

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撤案条件。

4. 其他依法应当除名的情形

包括但不仅限于:冒名顶替参加仲裁的虚假主体被发现时;或在仲裁程序中长期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诉讼,且未委托代理人导致案件无法正常进行等情况。

劳动仲裁委除名的法律效果

1. 对己方当事人的影响:在劳动者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可以依法继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继续参与后续仲裁程序。如果用人单位被除名,则由其承继主体(如破产清算组)或其他相关利益方参与 arbitration。

2. 对案件处理的影响: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决定除名人后,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并根据各方意见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审理、恢复审理或作出相应裁决。

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1. 程序正义与实体权益保护的平衡

在处理“劳动仲裁委除名”相关事宜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防止因程序问题影响到实体权益的实现。

2. 证据留存与事实认定

对于可能导致除名的情形(如劳动者死亡),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时间进行调查核实,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在确认无误后才可作出除名决定。

“劳动仲裁委除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在实践中,必须严格依法操作,确保每一个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要注意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特殊情况,既要维护程序正义,也要保障实体权益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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