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法》第191条解读:洗钱罪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务

作者:致命 |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洗钱活动日益猖獗,不仅威胁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也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近年来对第191条(关于洗钱罪的规定)进行了重要修订。围绕最新《刑法》第191条展开全面解读,从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范围到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法律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最新《刑法》第191条解读:洗钱罪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务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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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第191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是关于洗钱罪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合法化的行为。2021年3月,《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决定》对第191条进行了重要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和处罚力度。

最新修订后的《刑法》第191条规定:

“百九十四条之一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协助订立虚假合同的。”[1]

最新《刑法》第191条的立法背景与意义

洗钱活动是犯罪行为的“下游”环节,其主要目的是将非法所得合法化,以掩盖犯罪事实。洗钱罪的存在使得犯罪分子能够逃避法律制裁,进一步助长了上游犯罪的猖獗。打击洗钱罪对于遏制上游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断完善,201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和2021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均对洗钱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特别是2021年《刑法》第191条的修订,进一步扩大了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并加重了对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力度。

最新《刑法》第191条的理解与适用

(一)“明知”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明知”是判断洗钱罪主观要件的关键要素。根据《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协助他人转移的财产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只要行为人对犯罪所得的事实具有概括性认识,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的“明知”。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行为人的职业背景、交易方式、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明知”。在一起贪污贿赂案件中,被告人通过空壳公司转移资金,尽管其声称不知道资金来源,但法院认为其应当知道资金来源于犯罪活动,因而认定其构成洗钱罪。

(二)上游犯罪的范围

根据最新《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这些上游犯罪涵盖了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多种犯罪类型。

在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洗钱罪并不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条件,即即使上游犯罪尚未被追究,也不影响洗钱罪的定性。这种“独立定罪”的规定体现了立法对洗钱行为的严打态度,也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通常需要结合犯罪金额、犯罪后果、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在一起洗钱案件中,被告人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高达数亿元人民币,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还为上游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法院据此认定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新《刑法》第191条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难点

(一)洗钱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洗钱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洗钱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并且采取掩饰、隐瞒手段;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主要是指未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不必然涉及资金的非法来源。

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需要严格按照《刑法》第191条的规定,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知”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主观故意。

(二)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适用范围上:洗钱罪仅限于特定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收益;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适用于所有犯罪所得及收益。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上游犯罪类型进行区分适用,并注意罚则的不同。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帮助转移事故车辆,如果该行为不涉及掩盖犯罪事实,则不宜认定为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共同犯罪问题

最新《刑法》第191条解读:洗钱罪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务 图2

最新《刑法》第191条解读:洗钱罪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务 图2

在洗钱犯罪中,共同犯罪现象较为普遍。司法实践中需要区分主犯和从犯,并根据各自的行为作用予以相应的刑罚。在一起跨国洗钱案件中,部分行为人负责联系客户,另一部分行为人负责具体操作资金转移,法院分别认定其为主犯或从犯,并在量刑时予以区别对待。

最新《刑法》第191条的适用建议

(一)加强法律宣传与培训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洗钱罪案件多发的情况,有必要加强对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法律培训,提高办案人员对《刑法》第191条的理解和适用能力。也需要通过案例发布、业务指导等方式,统一执法标准。

(二)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在办理洗钱犯罪案件时,应当重点收集能够证明行为人“明知”及其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银行流水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特别是在跨境洗钱案件中,还需要注意国际司法协作的程序要求,确保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严格区分罪与非罪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洗钱犯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避免扩大适用范围。对于那些仅涉及经济纠纷或者民事案件的行为,应当依法不予认定为洗钱犯罪,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逃避偿债义务,如果债权人以此提起诉讼请求追究其责任,则应属于普通的民事争议范畴,不能认定为洗钱罪。

最新《刑法》第191条的修订和实施,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洗钱犯罪的高压态势和严厉打击的决心。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依法适用该条款,既要确保打击犯罪的效果,又要避免扩大适用范围,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也需要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出发,加强对洗钱罪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工作,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刑法》第191条在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全和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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