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案件判决书
侵犯肖像权案件判决书是依法对一起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案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公民的肖像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公民的肖像权被侵犯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特定的案例中,一地的公民因些原因导致自己的肖像被未经授权的使用。权利人发现这一情况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肖像权保护的坚定决心。法院依法确认了权利人的肖像权被侵犯的事实,并分析了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法院根据权利人的损失情况,合理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这一判决结果既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
此案判决书的作出,对于今后类似侵犯肖像权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公民在遇到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的情况下,可以借鉴此案的处理方式,依法维权。 also提醒公民在网络上公开自己的照片或个人信息时,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肖像权,避免因侵犯他人肖像权而引发法律纠纷。
侵犯肖像权案件判决书是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对于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提醒我们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侵犯肖像权案件判决书”图1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张三,男,身份证号码:110101199002020XXX,现居住于。被不起诉人张三为网络科技公司股东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四,女,身份证号码:110101198512050XXX,现居住于。李四曾担任被不起诉人张三所在公司的市场部部门经理。
基本诉辩观点:
被不起诉人张三认为,其公司员工李四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以个人身份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其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肖像,且未经该公司授权,在此过程中,李四还将该肖像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其肖像权。故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李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侵犯肖像权案件判决书” 图2
原告李四则认为,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 portrait 是其个人在业余时间所绘制的,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不构成侵权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决定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并排斥他人干涉、使用或者损害其肖像权。”千零一十七条规定:“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权,除非经过该自然人的同意。”
在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张三主张李四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以个人身份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其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肖像,且未经该公司授权,在此过程中,李四还将该肖像用于商业用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四在使用张三肖像权时,并未经过张三的同意,且其行为亦非以营利为目的,李四的行为构成了合理使用肖像权。
被不起诉人张三亦主张李四侵犯了其肖像权。对此,我们认为,李四虽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张三的肖像,但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根据李四的陈述,其所绘制的肖像仅是在业余时间所绘,并不具有商业性质,李四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不起诉人张三侵犯了李四的肖像权。考虑到李四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且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法院依法判决李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法律提示:
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有权决定其肖像如何被使用,并排斥他人干涉、使用或者损害其肖像权。在行使肖像权时,亦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如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且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如遇到侵犯肖像权的情况,被侵犯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