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法院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李某某与原告王某某离婚案,经审理查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家庭矛盾等原因,长期存在矛盾,无法维持婚姻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决定解除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与原告王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李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赔偿金支付至原告王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被告李某某放弃对原告王某某的子女抚养权;
被告李某某放弃对原告王某某的家庭财产权益;
婚姻家庭纠纷法院判决书 图1
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本案经审理,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作出上述判决。
审判员:XXX
日期: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