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291条编造与制造的界限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寻衅滋事行为,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制造一些事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编造”这个词语,在刑法中一般是指制造虚假的事实或者信息,以达到某种目的。而在本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中,并没有明确提到“编造”这个词,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四种寻衅滋事行为,即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如果要根据刑法第291条来定义“编造”,那么可以理解为制造虚假的事实或者信息,以达到某种目的,这种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有相似之处,但不完全相同。
“编造”这个词,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也有“制造虚假信息”的意思,如果将刑法第291条中的“编造”理解为制造虚假信息,那么可以将该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理解为:编造虚假信息,破坏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情节恶劣的。这种行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伤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需要引起广大公众的高度关注,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秩序。
《我国刑法291条编造与制造的界限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图1
刑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变得日益广泛,利用虚假信息编造和制造假象的现象也日益增多。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刑法对编造和制造假象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刑法第291条编造与制造的界限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明确编造与制造的界定,提高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效果。
编造与制造的界定
(一)编造
编造,是指利用虚假的事实、情况或者资料,故意制作虚假信息的行为。编造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通常具有欺诈、误导、煽动等性质。编造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如制作虚假广告、发布虚假信息、散布谣言等。
(二)制造
制造,是指利用虚假的信息、材料等,制作出具体的物品或者物品模型,或者通过某种手段使得虚假信息、材料变得真实存在的行为。制造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通常具有欺骗、误导等性质。制造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制作假币、、假文物等。
编造与制造的界限
(一)目的性差异
编造的目的在于制作虚假信息,达到一定的目的,通常具有欺诈、误导等性质;而制造的目的在于制作出具体的物品或者物品模型,或者使虚假信息、材料变得真实存在,通常具有欺骗、误导等性质。
(二)表现形式差异
编造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制作虚假广告、发布虚假信息、散布谣言等,不涉及具体物品的制作;而制造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制作假币、、假文物等,涉及具体物品的制作。
(三)法律适用主体差异
编造的法律适用主体主要是广告主、信息发布者、散布谣言者等;而制造的法律适用主体主要是制作者、制造者等。
编造与制造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编造与制造的处罚
我国刑法对编造和制造假象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对于编造行为,可以根据编造的虚假信息类型、传播范围、社会影响等因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制造行为,可以根据制造的物品类型、制造的数量、制造的难度等因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编造与制造的竞合
在编造与制造的竞合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依法恰当处理。对于涉及多个编造与制造行为的情况,应根据具体行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依法并罚或者从重处罚。
编造与制造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犯罪行为,对于编造与制造假象的行为,我国刑法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通过明确编造与制造的界定,可以提高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效果。在实际案件中,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依法恰当处理编造与制造的竞合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