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彩礼返还12万元, ex-夫履行承诺》
《法院判决:彩礼返还12万元,前夫履行承诺》
在我国,彩礼是一种传统俗,虽然在现代社会中逐渐减少,但仍有一定比例的人群存在。彩礼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一直存在争议。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法院对彩礼问题作出明确的判决。介绍一起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例,分析法律规定及判决结果,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一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李女士返还彩礼12万元。被告张某一审提供了一份《婚约》,该《婚约》约定:被告张某一审向原告李女士支付12万元彩礼,被告张某一审与原告李女士结婚后,如有,彩礼归被告张某一审所有。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李女士要求被告张某一审返还彩礼。
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彩礼返还12万元, ex-夫履行承诺》 图1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财产的性质,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补充。约定财产的约定,不得侵犯夫妻双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虽然《婚约》约定了彩礼的支付及归属,但未明确说明该《婚约》的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依法自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无效。在本案中,若双方未约定《婚约》的法律效力,该《婚约》应视为普通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补充。约定财产的约定,不得侵犯夫妻双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在本案中,虽然《婚约》约定了彩礼的支付及归属,但未明确说明该《婚约》的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依法自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无效。在本案中,若双方未约定《婚约》的法律效力,该《婚约》应视为普通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补充。约定财产的约定,不得侵犯夫妻双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在本案中,虽然《婚约》约定了彩礼的支付及归属,但未明确说明该《婚约》的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依法自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无效。在本案中,若双方未约定《婚约》的法律效力,该《婚约》应视为普通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李女士要求被告张某一审返还彩礼12万元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张某一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李女士彩礼12万元。
彩礼问题作为传统习俗,在现代社会中仍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对于彩礼的法律地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婚姻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彩礼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否则视为普通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彩礼返还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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