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追偿权的判决书》

作者:异魂梦 |

判决书编号:(2021)京01民初1234号

原告:(女)张三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追偿权的判决书》 图1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追偿权的判决书》 图1

被告:(男)李四

案件事实及诉请: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产生了债务。根据原告张三提供的证据,双方共同欠款总额为人民币50万元。双方约定,债务由被告李四承担追偿权。后被告李四未能按约定履行追偿义务,故原告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承担追偿权。

案件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八条:“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二者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被告李四未能按约定履行追偿义务,故原告张三要求被告李四承担追偿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追偿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原告张三未能提供与被告李四书面约定的证据,故法院对原告张三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李四承担追偿权。

此判决为最终判决。

审判员:(签名)

日期:2021年6月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刑事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