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字号办法》

作者:独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 目的和范围

本办法旨在规范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编号管理,确保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及时性。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第二条 编号原则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编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编号应当具有唯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编号应当能够反映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性质、种类和时间顺序;

(三)编号应当符合统一规范,方便管理和查询。

第三条 编号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编号由行政区划代码、决定书种类、决定书编号三部分组成。具体编号方式为:行政区划代码 数字 种类 编号。

第四条 编号要求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编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行政区划代码应当准确无误,由行政区划代码编制机关分配,并报测绘局备案;

(二)决定书种类应当明确,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查封、行政强制扣押等;

(三)决定书编号应当连续、稳定,确保每份决定书编号唯一,防止重复或者遗漏;

(四)编号应当简洁明了,便于阅读和理解;

(五)编号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日期。

第五条 编号管理职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负责编号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制定编号规范,确保编号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

(二)负责审核决定书编号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负责建立编号数据库,便于查询和管理;

(四)负责对编号信行汇总、分析,为行政机关决策提供参考。

第六条 编号变更和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废止编号:

(一)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原编号不再符合实际情况;

(三)编号管理出现重大问题,影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发生前款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修改编号规范,重新编号,并通知有关机构和人员做好衔接工作。

第七条 编号查询和复制

对于需要查询或者复制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的信息,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向行政机关提出查询或者复制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字号办法》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字号办法》 图1

(二)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或者复制结果;

(三)申请人在查询或者复制过程中,应当遵守行政机关的规定,不得影响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

第八条 编号监督和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编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编号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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