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关于采取监察强制措施的决定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监察权,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和法律制度的权威,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的深入发展,现就采取监察强制措施事宜,作出如下决定:
对被调查人及其关系人采取监察强制措施
(一)对被调查人及其关系人进行谈话程序的强制性措施。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调查需要,对被调查人及其关系人进行谈话,要求其如实陈述有关问题。被调查人及其关系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配合监察委员会的调查。
(二)对被调查人及其关系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调查需要,对被调查人及其关系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防止被调查人及其关系人转移、隐匿财产,影响调查结果的公正性。
(三)对被调查人及其关系人的录音、录像、拍照等资料采取措施。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调查需要,对被调查人及其关系人的录音、录像、拍照等资料进行收集、保存,以便于对被调查人的言行进行核实。
其他事项
(一)在采取监察强制措施的过程中,监察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二)在采取监察强制措施后,监察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被调查人及其关系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三)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采取监察强制措施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滥用权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被调查人及其关系人对于监察委员会采取的监察强制措施,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监察委员会
(日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