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核污水排海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框架与实践

作者:蘸点软妹酱 |

核能作为一种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核能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以下简称“核污水”)处理问题备受关注。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明确要求加强核污水的安全监管,并对违法排放核污水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核污水排海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以及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向海洋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特定的安全标准,并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对于不满足排放要求的情形,生态环境部门将责令进行限期整改。

核污水排海强制措施的具体实施

为确保核污水排放处于安全可控范围,国家相关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措施:

1.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发出《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以行政处罚;

中国对核污水排海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框架与实践 图1

中国对核污水排海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框架与实践 图1

2. 在超标排放情形下,生态环境部门将直接采取行政代履行,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处理,相关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

3. 对屡次违规、情节严重的责任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放射性污染控制标准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污染控制标准》(GB 6250-86)的要求:

1. 涉水中的总α活度不得超过0.1 Bq/L;

2. 水中的总β活度不得超过1 Bq/L;

3. 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还与企业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载明的条件相挂钩。

生态环境部门将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监管要求。对于超排企业,除了要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并支付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金外,还需接受公开道歉、限制生产甚至是停产整治等行政措施。

跨区域合作机制

考虑到核污水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具有区域性特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要求相关地方政府加强联动协作,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在《"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也强调要建立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企业合规性管理

对于核废料的处理和排放,相关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并在企业环保信息披露报告(ESG报告)中进行重点说明。未依法安装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控设施的企业,不得擅自投入运营。

在日常监管方面,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综合运用随机抽查、专项整治、群众举报线索核查等手段对企业开展检查。超标排放行为一旦查实,相关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不仅要面临经济处罚,还可能被计入环境信用黑名单。

案例分析

某沿海省的一家大型核电企业在2018年因违规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冷却水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在确认违法行为后作出如下处理:

1. 责令立即停止超标排放;

中国对核污水排海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框架与实践 图2

中国对核污水排海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框架与实践 图2

2. 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3. 督促企业采取技术改造措施,在90天内完成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

通过这一案件,可以看到国家在核污水排放监管方面采取的高压态势。这也反映出,生态环境部正在不断强化对涉辐射企业的日常监管,推动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

在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指引下,我国核电行业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预计到2030年,我国建成运行的核电机组数量将达到目前的两倍以上。这也就意味着,在核能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处理压力也将越来越大。

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还需要在以下方面持续发力:

1. 推动技术创新;

2. 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3. 完善环境风险预警应急体系;

4. 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

只有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才能确保核能利用既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又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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